近日,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了周某某、吴某某、王某、段某鹏等5人,这是隆阳区检察院查处的首例通过网络社交平台非法销售卷烟的新型犯罪案件。
手机微信朋友圈,已经成为很多人推销商品的重要渠道,各种各样的“微商”比比皆是,不用租房开店,也不需要正规的经营资质,拍照上传商品照片就可以进行宣传,卖出去就能赚钱。由于微信经营成本低、风险小,利用朋友圈进行营销被越来越多的人作为生财途径。“微商”虽然处于虚拟网络中,但如果经营者没有遵纪守法,一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2015年3月以来,周某某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香烟销售广告,吴某某、王某、段某鹏等人看到周某某发布的香烟销售信息后,认为是赚钱的好方法,经与周某某微信联系后分别成为其下线。后吴某某、王某等人通过在各自的朋友圈转发周某某发布的香烟销售信息及图片,接到购烟订单后,吴某某、王某等人将买家用支付宝平台或微信转账支付的购烟款扣除利润后,再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周某某,同时将购烟者的收货地址告知周某某,周某某扣除自己的利润后将购烟款和订单信息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广东的上线,由上线直接通过快递方式向买家寄送香烟。截止2016年11月4日,周某某利用微信平台非法售卖云烟、中华、印象、紫云、红河、玉溪等各品牌卷烟,非法经营数额达数十万元,吴某某、王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分别达十余万元或五万元以上。
该案是利用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在朋友圈销售商品虽然没有实体店铺,但经营者不应把这种经营方式与传统经营方式割裂开来,钻法律的空子,生财不仅要有道还要守法,发达的信息网络不应该成为打法律擦边球甚至犯罪的工具。周某某、王某等人正是以为微信是管控的薄弱环节,可以逃避侦查,最终身陷囹囫。
朋友圈并非啥都能卖,专营物品不可网销。香烟作为特殊商品,是需要办理特殊审批手续,并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的,如果没有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销售烟草达到一定数额就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微信和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也就是说,即使网上销售的是正品香烟也是违法的。我国法律规定,烟草、食盐、药品、石油、黄金制品、彩票等是不允许在网络上销售或需要获取专项许可手续后才能销售。如果没有获取许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微商”朋友一定要依法经营,否则就可能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