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开庭审理并判决,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决高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7年至案发,被告人高某某在昌宁县某硅厂上班期间,将工作中使用的炸药、雷管和导火索带回家欲用于炸鱼而私藏在家中。2016年08月25日,昌宁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高某某家进行搜查,在高某某家中查获其非法储存的炸药36筒共6215克、雷管30枚、导火索4根共4.39米。经鉴定,高某某非法储存的炸药均是硝铵炸药,其中雷管分别是工业电雷管和工业纸雷管各15枚。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在硅厂上班多年,明知爆炸物的威力及国家明令禁止个人非法储存爆炸物,仍无视法律,抱着侥幸心理,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无视法律,无视安全隐患,以侥幸心理催眠自己,最终身陷囹囫。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非法储存爆炸物,我国其他地区已有非法储存爆炸物导致严重后果的重大刑事案件,教训惨痛。本案被告人高某某以身试法终获刑,希望人民群众引以为戒,切莫非法储存爆炸物,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