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景东彝族自治县花山镇开办私人诊所非法行医二十余年;同时,办案检察官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行政执法信息进行网上“巡查”发现,陈某曾被景东彝族自治县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我行我素,陈某的行为涉嫌非法行医罪。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早前当过村医,略懂医疗知识,其在看到医疗市场有利可图后,萌生了开办诊所、非法行医的念头,在未取得任何开办诊所行医资质的情况下,在自家临街铺面开办诊所,给病人输液、打针、卖药,由于山区老百姓对非法行医行为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又因为收费比正规医院低,虽然其诊所存在卫生条件差、操作不规范、医疗水平低的问题,但依然有老百姓到该诊所看病就医。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建议县卫生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依法启动立案监督工作,公安机关于次日将陈某涉嫌非法行医案立案侦查。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行医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犯罪,为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