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甘某未曾想到,自己悄悄将质押给严某的电动车骑回家中,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宜良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2018年3月24日,甘某将一辆倍特牌电动车质押给严某,约定三四天后赎回。2018年3月28日中午,严某要求甘某最后赎车的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中午,甘某回复最迟于3月30日赎车。
2018年3月29日晚,甘某发现该电动车停放在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起春路易尚科技门口,遂将车骑走,严某发现车辆不见打电话询问甘某时,甘某拒不承认将车骑走。
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4610.07元人民币。随后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继而被该院批准逮捕。
公诉人讯问时对其法律宣传教育后,在庭审过程中,甘某自愿认罪,悔罪时说到:“以前我觉得拿回自己的东西不是偷盗,进了看守所以后,听了公诉检察官的法律教育,我也在看守所里看书学习,我现在认为我的行为的确是偷盗行为”。最终,甘某被宜良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普法小贴士
想必大部分人的想法和甘某一样——拿回自己的东西怎么能说是“偷”呢?更不可能是犯罪啊!事实上,拿回自己的物品在有些情况下确实可能构成盗窃罪。且听宜检公诉人慢慢道来。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和平的手段窃取他人所有或合法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因此,自己所有的财物,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该案中甘某因借钱将自己的电动车质押给严某,在质押期限内严某合法占有该电动车,甘某擅自将电动车骑走,在严某询问时拒不承认,车辆价值4610.07元,属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持需要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类似于该案甘某的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时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公诉人希望每个人在遵守道德准则的同时多学习法律知识,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