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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驾驶证牟利 七名被告人依法获刑

时间:2018-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兰坪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和某某、彭某某、施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浦某某、严某某七人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一案,经兰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七名被告人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分别处以罚金。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间,七名被告人为谋取利益,用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驾驶人员技术档案资料和部队驾驶证等材料在云南省普洱、怒江两地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换出民用驾驶证予以出售,七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本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九)新修改的罪名。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而决意实施伪造、变造和买卖的心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犯罪的对象是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列举了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实践中还应当包括居民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等。“伪造”是指编造、捏造,以假乱真;“变造”是指用涂改、拼接等方式对事项内容进行变更;“买卖”是指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该案的危害 

  我国法律规定驾驶证要依法取得,要经过学习、训练、考核完成后才能持有驾驶证,拥有驾驶车辆的资格。另外,用部队驾驶证到地方交警部门换取地方驾驶证,这本来是国家对军人的一项优待政策,但在该案中,却被七名被告人利用成了“生财之道”,不仅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还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有关管理制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中,那些购买驾驶证的人员,通过七名被告人的行为,不经过培训和考核就非法取得了驾驶资格,这已经严重威胁到他们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我们的公共交通安全已经构成了重大隐患。希望每个公民都要强化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不管是买还是卖驾驶证都是犯罪行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像该案这种无视交通规则和社会秩序,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必须要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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