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检察院提请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抗诉的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再审后改判,维护了申请人吴某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借款未还,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2013年9月30日,吴某因建盖房屋向范某借款59万元,借期三个月,后吴某未还清借款。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借款59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64900元。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范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吴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有新证据,检察院提出抗诉
吴某向景洪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经景洪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吴某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偿还借款本息291400元,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景洪市检察院提请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抗诉,西双版纳州检察院经审查后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景洪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成功抗诉,维护司法公正
2018年4月25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受西双版纳州检察院的指派,景洪市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吴某向范某返还借款本金283521元及利息。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认真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使当事人感受到了公平公正,取得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