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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是“护身符” 孕妇运输毒品被起诉

时间:2018-10-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孕妇在生理和心理上均具有特殊性,基于道德和人性关怀,社会公众一般会给予特殊关照。法律也对孕妇有特殊规定,比如不适用死刑、慎重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等。 

  运输,是毒品犯罪的重要一环,已成为毒品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其中,女性成为运输毒品犯罪的高发群体。在女性运输毒品的案件中,孕妇这一特殊群体受雇进行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日,德宏州检察院依法对张某(女)运输毒品案提起公诉。张某,19岁,2018年7月在芒市机场乘机办理行李托运时被抓获,当场从其托运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4袋,净重1900多克。张某交代是帮一个不知道真实姓名的微信好友带箱子到成都,而张某当时已怀孕26周。张某对自己已经怀孕还要被提起公诉表示不理解。 

  “像我这样怀孕的,是不是不用判刑?”承办检察官觉得有必要让张某认清法律规定,对她不理解的地方进行了释疑:“刑事诉讼法对怀孕、哺乳的妇女取保候审、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是‘可以’而非‘应当’,并且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哺乳期结束后,仍应当执行相应的刑罚。” 

  近年来,一些贩毒集团为了逃避打击,大肆雇佣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进行毒品犯罪,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难以羁押,一些特殊群体明目张胆的反复实施毒品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损害执法机关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严重损害法律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为最大程度地解决涉毒犯罪特殊群体“羁押难、惩治难”的问题,德宏州禁毒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民政局、计生委九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涉毒犯罪特殊群体打击处理和收治监管工作的意见》,成立了州涉毒犯罪特殊群体收治监管中心,深入推进全州禁毒人民战争。 

  检察官提示:

  不法分子正是看中了孕妇的特殊性,规避法律,滥用人们的同情心,无底线的消费“孕妇身份”,向怀孕妇女传播“孕妇犯罪不必坐牢、不受处罚”的错误观念,从而使孕妇铤而走险。希望张某的教训能警醒更多的人,不要让孩子一出生就面临母子分离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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