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红塔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薛某、周某某、武某等11人涉嫌敲诈勒索等罪一案一审在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系玉溪市首例套路贷案件。
经庭审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薛某、周某某注资入股玉溪鼎宸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以“无抵押贷款”为幌子,有组织的采用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纠缠等手段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催收,强迫被害人及其家属以车辆作为抵押、承诺由鼎宸公司转租等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经过庭审,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对十一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至十六年不等,并处罚金。
细致梳理 精准定性
在办理薛某等十一人涉恶案件过程中,红塔区检察院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针对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法律适用难、办理时存在诸多难点疑点以及案件材料多等问题,对案件材料进行细致梳理,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做好引导,对案件材料严格把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进行深入辨析、研究,精准定性。经审查,对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依法不予认定,对其中证据不足的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公安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但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追诉增加和追加起诉漏罪12起,增加新罪名一个。
理论联系实际 与时俱进办案
同时,检察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坚持以理论为导向,利用其扎实的理论功底,及时补充更新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在对类似案例进行深入总结、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断定本案中鼎宸公司的行为属于“套路贷”,该公司所实施的借贷行为均应当做犯罪评价,而不是简单的认定为高利贷、民间借贷,在催债过程中使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占有的被害人财物均应当计入犯罪金额,未明显体现威胁、恐吓手段的被害人“自愿”交付的财物也应当认定为诈骗,对于签订虚构借条后未实际取得的财物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以上意见经当庭发表后得到法庭的采纳。
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
本案的成功宣判彰显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同时也彰显检察机关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我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精准打击套路贷犯罪,及时有效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玉溪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