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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人民检察院诉某有限责任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8-1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5年4月底,某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九龙坡、斗顶山两个风电项目的征地、林地临时使用审批手续,其中九龙坡39.2654公顷、斗顶山34.1864公顷,合计73.4518公顷(折合1101.8亩)。在施工中因受地质、地形因素影响,该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九龙坡风电项目中的三个风机机位整体移位建设,同时还存在部分道路改道、风机吊装平台原地移位建设等批甲占乙违法使用林地情况。经审查查明:九龙坡风电项目实际占用林地面积299377平方米,斗顶山风电项目实际占用林地积 270874平方米,两个风电项目合计使用林地面积570251平方米(折合855.4亩),即与核准征用、临时使用林地面积总额73.4518公顷(折合1101.8亩)相比,共减少使用林地面积246.4亩。但在已使用的折合855.4亩中,超批准范围违法占用林地233.02亩,其中公益林地217.9亩。九龙坡、斗顶山风电项目占用林地跨大理市、宾川县和祥云县三个县市,被占用的林地原有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已被破坏。后该公司对破坏林地进行了大量的种植林木、撒播草籽等恢复工作,2017年7月26日至8月8日间,在大理州检察院的参与下,大理州森林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尚有63.84亩林地被道路、风机平台、电缆沟、钢塔等设施永久性占用,未进行恢复,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7年10月18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责任公司承担违法占用后未恢复的63.84亩林地异地植被恢复费用23.29万元。2018年1月9日,在大理中院召开的庭前会议上,被告不但认可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愿承担23.29万元的异地植被恢复费,还愿意承担法院的公告公示费、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检察机关本着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其他相关人员利益的前提下,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2018年2月15日,大理州中级法院经过公告后作出调解书予以确认。2018年3月1日,被告已将异地植被恢复费全额支付到大理州林业局指定账户,由州林业局负责组织该异地植被恢复的实施、监管和验收。现已在大理市海东镇完成异地补植补种,并作为州级公益示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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