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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江县检察院对故意伤害案判决抗诉获改判

时间:2017-05-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9人涉嫌故意伤害案却同案不同判,经绥江县检察院抗诉,案件成功改判,为涉嫌伤害罪的薛某减少刑期13个月。
  2012年4月8日15时许,宋某在绥江县南岸镇新集镇工地宿舍将潘某某之妻强奸,潘某某找到宋某理论,并同工友张某文、张某兴等人欲将宋某扭送到南岸派出所,行至该镇珍珠路与晨曦街交叉口时,前来帮宋某处理纠纷的吴某强与潘某某发生了争吵。此时,闻讯赶来处警的协警吴某富,因未着制服引起潘某某等人对其执法权的质疑,双方发生争执。吴某富用拳头殴打潘某某脸部。看到情况发生变化的宋某,乘机组织同伙吴某强、薛某等9人对潘某某、张某文、张某兴大打出手,造成张某文、张某兴重伤、潘某某轻伤二级。
  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宋某、薛某等被告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赔偿了相关费用12.5万余元。2016年11月22日,绥江县法院对9人作出1到6年不等刑期的判决,其中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申诉,检察院迅速指定专人查阅卷宗材料,深入调查核实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薛某等9人犯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但对薛某适用法律不当,属量刑畸重,导致同案不同判,量刑失衡。薛某虽殴打他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但其是从犯,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参照同案犯中其余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应从轻或者减轻对薛某的处罚。
  据此,该院依法提请抗诉,并获昭通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近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撤消了绥江县法院判决的第三、十一、十二项,改判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