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法律监督

一审免予刑事处罚,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有期徒刑

时间:2018-07-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经景洪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受贿案,近日获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改判。 

  原审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由景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于2010年至2015年在景洪市教育局任工会主席、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责人等人贿款人民币14.4万元,并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2017年12月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向景洪市检察院退缴的12.6万元,由查封、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某服判未上诉,景洪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正确,予以支持。 

  2018年3月,西双版纳州检察院依法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抗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具备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量刑畸轻。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请予以依法纠正。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自书材料均稳定供述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并有同步录音录像在案佐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一审法院以该起犯罪事实存疑而未认定,确属认定事实错误,并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予以纠正。遂作出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涉案退缴赃款12.6万元人民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1.8万元人民币,继续追缴的终审判决。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