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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获改判,大理州检察官释法请你听!

时间:2018-08-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开篇陈词,案情回放: 

  2013年10月11日,杨某宝向李某某及案外人胡某某购买其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双方约定价格为192万元,分两次支付,先支付50万元,余款142万元于交付房产证、土地证时一次性付清。后李某某和胡某某向杨某宝交付了房产证、土地证,但杨某宝未能支付剩余房款。实际上杨某宝还欠李某某46万,欠胡某某96万。后经双方协商,李某某将剩余房款中的46万元加上利息共57万元作为借款借给杨某宝,并由杨某宝及其妻周某向李某某写下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10月31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杨某宝和周某未能归还借款。2015年4月28日,应李某某的要求,杨某宝的妹妹杨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杨某某写给李某某担保书一份。2015年6月10日,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宝及周某归还借款57万元,并由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好复杂的民事关系哦!表示一阵眩晕...... 

  别急!看大理州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怎样监督民事案件! 

  杨某某收到判决后不服,向大理州内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大理州检察院抗诉。大理州检察院审查发现,双方基于购买房屋的行为将房屋买卖关系转化成了借贷关系,杨某宝向李某某借款57万元的借条中已包含了部分借款利息。 

  法院庭审过程中,杨某宝和杨某某均未出庭。通过查阅本案人民法院的开庭笔录,可以证实李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主动承认收到过杨某宝14万元钱作为借款利息的事实。在检察监督阶段,李某某也承认收到过杨某宝14万元钱,但对法庭的陈述和对检察机关的陈述相互矛盾。在检察机关调查时李某某称该14万系房屋买卖之后通过现金方式借给杨某宝的,但没有借条等任何书面凭证,也没有其他人可以为其证实。 

  经检察机关向杨某宝调查,杨某宝认为自己已经归还过李某某14万元,因杨某某为自己与李某某的债务提供担保时杨某宝本人不在场,杨某某不知道杨某宝已归还过李某某14万元的事情,才写下了57万元的担保书。同时,申请人杨某某提供了杨某宝转款14万元至李某某帐户的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足以证明杨某宝已归还过李某某借款14万元的事实。申请人杨某某担保偿还杨某宝向李某某的借款本金57万元是在不知道杨某宝已归还过李某某借款14万元的情况下所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扩大和加重了杨某某的担保责任。 

  大理州检察院以该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指令州内某县法院再审,该院再审确认了杨某宝已向李某某还款14万元的事实,重新对本金和利息进行了折算。减轻了杨某某作为担保人的部分保证责任。 

  原来检察机关通过抗诉,使案件获得了改判,但整个监督过程还是好复杂! 

  不要走开,还有提炼的分析点评送上!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再审理由之一。检察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的审查,通过查阅法院审判卷宗、调查询问案件当事人等方式找到突破口,从中发现法院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加以改判,使案件事实得到了最真实的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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