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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非法电鱼者向滇池投放鱼苗10万尾,呈贡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18-09-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朱某某、李某某等5人,在呈贡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将价值5万元的10万尾鱼苗投放滇池,对滇池生态进行修复性补偿。鱼苗投放后,呈贡区检察院当场对这5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宣读不起诉决定。 

  

  2018年4月,朱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带着电瓶制作的捕鱼工具至洛龙河非法捕鱼,同期李某某、杨某某也互相邀约至呈贡区中央公园河道内,使用电鱼器具电捕的方式非法捕鱼,后双双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本案中5名犯罪嫌疑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电鱼,虽然电鱼数量不多,但据有关资料,电捕鱼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物死亡,其中鱼类即使侥幸逃脱,其性腺功能也会遭受损伤导致不能产鱼子,而且被电击致死的生物沉入水底腐烂变质污染水体,导致水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因此5人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公诉部同时将5人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线索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民行部门检察官介入后,5名犯罪嫌疑人表示每人愿意投放1万元的鱼苗修复滇池生态,请求检察机关从轻处理,并表示以后一定谨记教训,绝不再犯。 

  

  呈贡区检察院征求滇池管理部门可以配合投放鱼苗的意见后,共同见证了5名犯罪嫌疑人在滇池固定投放点共计投放10万尾鱼苗。鉴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积极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呈贡区检察院最终决定对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是呈贡区检察院保护滇池生态的一次有益尝试,既有效修复了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又避免刑法打击力度和范围过大,有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办案效果。

  检察官在此郑重提醒昆明市民,千万不要在滇池禁渔期间(3月至9月)使用电鱼等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鱼,否则可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如下,敬请阅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 

  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禁止设置拦河渔具,或者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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