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由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的陈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以调解结案,被告人陈某某当庭支付植被恢复造林施工费用30000元。这是继2018年8月马某某当庭支付15000元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又一次当庭支付植被恢复造林施工费用。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26日,巍山县南诏镇鸡碧村委某小后厂陈某某户邀请牛街乡爱民村委某抵拔大村人茶某某到巍山县南诏镇自由村委某屏凤山自家坟地做祭祀活动。在祭祀过程中,陈某某不顾野外风大草枯,用气体打火机点燃“引文”、“码子”、黄钱纸等祭祀用品,因燃烧未尽的祭祀用品被风吹到枯草上,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火灾现场过火面积较大,达95.56亩,其中过火林地面积达93.24亩,涉及公益林75.21亩;失火情况较为严重,烧死云南松2940株(其中幼树1400株)、桉树4004株、柏树109株,造成树木直接损失22650元。植被恢复需造林面积66亩,需投入植被恢复造林施工费用33000元。庭审实况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3日依法对陈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陈某某支付植被恢复造林施工费用33000元。由于检察干警在前期做了大量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本案庭审过程较为顺利,陈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明确表示愿意支付植被恢复造林施工费用,但因其年事已高,无稳定收入来源,无法足额支付,希望能够减免部分费用。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考虑到陈某某积极扑救火灾,尽自己能力将损失降到最低,真诚悔过,愿意积极支付植被造林施工费用,愿意主动植树造林,结合本案植被受损情况和补植复绿需要,本着司法的宽严相济和诉讼温情,在进行综合分析和充分论证并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在巍山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陈某某达成协议,由陈某某当庭支付30000元用于专项植被恢复造林施工。
【答疑解惑】
1.巍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为何不涉及林业经济损失?
本案的林业经济损失既涉及国有山林也涉及集体山林,集体林业经济损失部分不属于公益诉讼范畴,挽回国有山林虽属公益诉讼范畴,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恢复的过程就是林业经济损失不断减少的过程。因此,支付恢复费用专项用于恢复被破坏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更符合公益诉讼的价值追求和林业生态资源的保护规律。
2.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将如何使用陈某某支付的30000元植被恢复造林施工费用?
下一步,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将不断延伸检察监督职能,把陈某某支付的30000元植被恢复造林施工费用转交给相关职能部门,专项用于本案的植被复绿和生态恢复(主要方式为原地补种林木或异地植树造林),并全程监督款项使用情况和使用成效,全力推进美丽巍山建设。
【以案释法】
草木有意,烈火无情。《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第二十一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烧纸、烧香……(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当下正值我省森林防火期,群众进入森林防火区应当遵守安全用火、文明祭祀的规定,本着防火无小事,处处需留心的原则,着眼于细节,防患于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