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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守护基本农田红线

时间:2019-0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1月31日,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三起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得了胜诉判决。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三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裁判三被告承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而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共计82.0198万元人民币。

  2016年8月,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三人在芒市风平镇腊掌村委会芒留村民小组租赁土地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挖塘养鱼、建盖鱼塘看护房等设施,经鉴定,共计致使131.75亩基本农田耕作层及耕作条件遭受严重损毁,耕地的耕作功能已丧失。

  蒋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损毁现状

  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矿、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131.75亩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建盖鱼塘看护房等设施,致使基本农田耕作层及耕作条件遭受严重损毁,耕地的耕作功能已丧失,不仅违反了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更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请示省、州两级人民检察院同意,芒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对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而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共计188.0396万元人民币。三起案件分别于2019年28日、29日公开开庭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由于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三人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尽力赔偿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因此,在三被告承担了刑事责任的条件下,综合考虑其赔偿能力、悔罪态度等因素,本着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在充分论证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与三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三被告共计赔偿82.0198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被损毁的基本农田的恢复。

  罗某某等一案5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芒市人民检察院和芒市国土资源局落实2018年9月州、市两级检察院和国土部门联席会议精神,在加强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行为治理,充分应用检察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上密切协作的又一成功案例。此前在2018年12月,芒市人民检察院就已对罗某某等一案5人非法占用115.35亩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已经法院调解结案,5被告共计赔偿68.0582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土地恢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云南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芒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协调芒市财政局设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存放公益诉讼赔偿资金,该项资金将专款芒市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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