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法律监督

事关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腾冲:监督移送的这起案件判了!

时间:2019-05-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腾冲市检察院监督有关部门移送的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经腾冲市法院依法审判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长期在腾冲市固东镇固东街经营生猪头、猪脚的加工、销售,同时也将销售剩余的生猪头肉卤制成熟制品,由于加工场地卫生条件差,其担心出售困难,遂到滇滩镇范围内出售,一直生意较好。2018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出租房内,将白天销售剩余的约15公斤生猪头肉,卤制成熟制品后放置于橱柜内,次日11时许,其驾驶摩托车将卤制好的猪头肉运至腾冲市滇滩镇范围内绕村子出售,造成22名被害人食用后不同程度的发生腹泻、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经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鉴定,陈某某生产、销售的卤猪头肉金黄色葡萄球菌达6900cfu/克,参照国家的易包装食品的金黄色葡萄球菌正常标准范围是1000cfu/克,已严重超标。

  在办案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一再向检察官解释,自己在卤制猪头肉的过程中未添加任何有毒、有害物质,不知为何会导致多人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并宣称当天同样有人食用了卤猪肉却无不良反应。办案检察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咨询专业人士,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科普教育:金黄色葡萄球菌是一种常见的食源性致病微生物,最适宜生长的温度是37°C,陈某某在夏季将卤制的猪头肉放置在室外并隔夜销售,在高温环境下容易滋生金黄色葡萄球菌并导致超标,引发食物中毒;而食用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的食物是否对人体产生危害,主要取决于污染食物中肠毒素的残留量,肠毒素对人体的中毒剂量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一般情况下,人体摄入带有达到致病量肠毒素的食物2-6小时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等急性胃肠炎症状,轻度患者可以自愈,较严重者经治疗后可以较快恢复,但儿童对肠毒素比成人敏感,发病率高、病情重。因此,该案中多人食用了携带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的卤制猪头肉,22人出现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症状,其中2名儿童较为严重,需住院治疗。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服法,并表示以后一定会引以为戒,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探望、赔付医疗费用并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该院逐一向被害人询问了解身体康复及医疗费赔偿等情况,并综合全案考虑,向腾冲市法院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