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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刑事附带民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19-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竟然在没资质的情况下 

  拆解废旧蓄电池 

  还对区域环境土壤造成了污染 

  面对这样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来看看 

  富民县检察院做了些啥? 

  近日,富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功、杨某胜等六名被告人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至二十万不等的罚金。同时被告人赵某功、杨某胜等五名被告人共同承担造成环境损害数额包括应急处置费及土壤修复费共计人民币3975652.76元。

  富民县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底至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赵某功伙同被告人杨某胜、林某海、林某、郑某生在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废旧蓄电池)资质的情况下,共同出资,租用余某新位于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瓦窑村委会瓦窑停车场私建厂房,从大理、临沧、昆明等地收购废旧蓄电池2921.9吨,雇佣被告人李某林组织工人拆解废旧蓄电池122.56吨。经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富民县永定街道办瓦窑铅酸蓄电池处置点从事铅锭冶炼生产活动,对区域环境土壤造成了污染。

  据此,富民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富民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因赵某功等人组织工人拆解废旧蓄电池的行为,导致周边土壤铅、镉、铬、砷重金属含量严重超基线水平,造成了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令被告赵某功、杨某胜、林某海、郑某生、林某对造成环境污染需应急处置费及土壤修复费共计人民币3975652.7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是富民县生态环境领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此,富民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党组书记、检察长宗继明出庭支持公诉,并代表检察机关对其中五名被告人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和诉讼请求。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一次环境保护的普法宣传,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这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实际行动和有效举措。

  检察机关实施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富民县检察院围绕公益核心,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确定为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密切公诉、侦监、案管与民行等各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联动,协调配合,资源共享,“一体化”查办,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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