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利益驱使,
有人铤而走险;
为洗脱罪名,
有人挑战法律权威......
2019年4月,富源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周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辩护律师提交一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确认合同纠纷的基本事实与审查起诉中周某某涉嫌受贿296万元的犯罪事实高度一致。辩护律师据此认为周某某涉嫌受贿296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成立。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将该情况汇报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指令公诉、民行两部门联合审查该判决及周某某涉嫌受贿296万元的犯罪证据。接受指令的检察官审查后认为:
周某某涉嫌受贿296万元的犯罪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费用清单、转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某公司隐瞒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事实,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某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
2019年4月22日,富源县检察院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基本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2019年5月27日,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本案中涉嫌虚假诉讼的相关当事人。
2019年7月16日,法院再审撤销该案中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
铤而走险
走进的是无边苦海
挑战法律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