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红河州检察院提起的
侮辱英雄烈士名誉
民事公益诉讼案
判了!
由红河州检察院提起的王某某、熊某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誉两案经红河州中级法院合并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现已生效并执行。
近日,红河州中级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两案,红河州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玲、第八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出席法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职责。部分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应急管理局人员和县市检察院检察人员旁听了庭审。
法庭调查阶段,检察机关从烈士身份认定、起诉主体资格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三个方面进行举证,两名被告对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认可检察机关起诉书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检察机关围绕合议庭归纳的“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孔祥磊烈士名誉的侵害以及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两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在陈述最后意见时,两名被告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当庭提交了道歉信,向英烈家属及社会公众致歉。
检察机关在最后发表意见中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保护英烈名誉,就是保护国家民族的尊严和精神命脉。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庄严的法庭上陈述该案事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希望通过该案,依法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向全社会传导学习英雄,崇尚英雄,传承英雄精神的正确价值观,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经合议庭合议,认定被告王某某、熊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言论已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对孔祥磊烈士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分别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红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8月1日,两案判决生效。8月4日,两被告在《红河日报》登报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