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芒市人民检察院对芒市地区首例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2名被告人夏某和梁某某民事赔偿责任。
夏某、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向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排放危险废物。经鉴定,其2人非法排污行为致使厂房南侧坑塘及周边区域土壤受到污染,需要治理修复的污染土壤面积约合1.78亩,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共计27.2万余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依法告知夏某、梁某某“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之后,2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先行赔偿21万元污染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造成的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