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法律监督

补植复绿 恢复生态环境

时间:2019-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践行检察机关“绿色检察”发展理念,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近日,普洱市江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游泳、第三检察部检察人员与林草局相关领导一同到由该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滥伐林地的补植复绿现场进行查验。

  该案是由江城县检察院针对陈某、罗某等14人为了种植香蕉,在未经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宝藏镇龙马村石头寨、下寨小组滥伐林木行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经法院调解,由陈某等14人分别自行购买思茅松或杉木(沙松)苗,在滥伐林木原址进行补种,同时投工投劳种植管理至成活(以验收合格为准),成活率达90%以上。陈某等14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对被滥伐林地内的香蕉树进行清理,并进行补植复绿。

  经现场查验,陈某等14人已将林地内的香蕉树进行了清理,并种植了沙松苗,被伐林地渐渐恢复了生机。游泳在查验过程中向县林草局、镇政府及镇林业中心工作人员提出:补植复绿不能仅仅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主要的是要抓落实,要继续督促村民做好后期的投工投劳种植抚育工作,要保证成活率达90%以上,确保每一片被滥伐林地都恢复成青山。

  将“补植复绿,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当前检察机关立足于检察职能、宽严相济、人性化办案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让当事人以植代罚,修复为本的形式,进行补植复绿,恢复生态环境,真正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的社会效果。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