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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永平: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千年古梅保护

时间:2019-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向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切实推动永平县杉阳镇境内新发现古梅树的管理保护工作,我们非常欣慰,一定尽己所能支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抢救修复及管理保护工作,真心为检察院的监督工作点赞!”
 
  这是“梅友公社”会员周显泽在参加完永平县检察院12月4日召开的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暨现场送达会议后的感言。
 
  10月11日晚,一则永平惊现唐梅的朋友圈消息引起了永平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高度重视。
 
  第二天,检察官们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过现场查看、走访相关人员以及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后,基本可以确定朋友圈中发布的古梅系唐梅。
 
  永平县检察院及时将该情况向县委政府汇报,得到了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在相关行政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取证工作顺利完成。
 
  经过调查查明:永平县杉阳镇境内的六棵古梅树未列入古树保护名录,因无日常管养维护,有的古梅树随时都有被风雨折断的危险;有的古梅树已被人为砍伐或烧毁了部分枝干;有的古梅树正面临被人偷卖、盗卖等一系列问题,已严重威胁到古梅树的生存。
 
  永平县检察院遂向杉阳镇人民政府、永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
 
  建议载明:
 
  六棵古梅树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是不可多得的自然遗产,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景观价值和较高的经济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县域内新发现的“古树名木”及时开展古树名木认定、登记、建档、公布、挂牌、养护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杉阳镇人民政府、永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未依法全面履行古梅树等古树名木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职责,检察机关建议两家行政单位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古梅树等古树名木的日常监管力度,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依法进行认定、登记、建档、公布、挂牌、抢救复壮等工作,切实落实养护责任;加大对破坏古树名木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依法及时处置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及保护的问题,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大力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宣传古树名木文化,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
 
  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家行政单位负责人均表示要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永平县境内的古梅树及其他古树名木进行有效保护,确保检察建议的内容落到实处。
 
  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的成功办理,为古梅树保护安装了加速器,必将进一步助推全县古梅树及其他古树名木的抢救保护管理工作,在保护全县生物多样性工作中迈出坚实步伐。
 
  此次永平县检察院以古梅树保护为切入点,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是持续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助力美丽幸福永平建设的体现。
 
  参加会议的永平县政协委员张海燕感慨到:“永平县检察院不愧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着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打赢永平的蓝天、绿树、碧水、净土保卫战作出了积极努力,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对此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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