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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兰坪县检察院成功监督一起寻衅滋事案

时间:2019-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怒江州兰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涧伟、蔡福宝、和金昌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兰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今年兰坪县检察院依申请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成功监督立案,且在年内被判决的首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24日,在兰坪县金顶镇环城路经营新进超市的刘某及其母亲许某到该院反映,2018年11月15日凌晨3时,在其营业期间,三名醉酒男子闯入超市内,以买烟为由,无故对他们进行挑衅、殴打,致使刘某、许某不同程度受伤,超市物品受损。许某报警后,兰坪县公安局对涉案三人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刘某及许某二人认为,其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均因三人的不法行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应当依法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但兰坪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遂转向该院申请予以立案监督。
 
  兰坪县检察院根据其反映的情况,及时向兰坪县公安局调取了案卷材料、走访了被害人,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研究,遂向兰坪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说明进行了分析、研判,认为理由不成立。三人的行为已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为严厉打击此类酒后滋事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遂向兰坪县公安局发出《立案通知书》。
 
  在审理阶段,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该案经审理,兰坪县法院对三人做出有罪判决,以被告人李涧伟、蔡福宝、和金昌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对被告人蔡福宝、和金昌宣告缓刑。
 
  近年来,酒后滋事、扰民案件屡见不鲜,直接影响了社会安定和谐。兰坪县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推动社会秩序向善、向好,不断彰显打击犯罪绝不手软的决心。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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