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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让“捕鸟者”成为“护鸟者”

时间:2021-0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曾经的“捕鸟者”何以成为“护鸟人”?
  事情要从一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说起
  2018年至2020年期间
  昆明市晋宁区李某某多次非法猎捕食用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
  李某某的行为既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又危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2020年12月9日
  晋宁区检察院向晋宁区法院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
  考虑到李某某家庭经济困难
  难以全额支付赔偿金
  在“责任不能减,承担方式可调整”的原则下
  查阅大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判例
  并与区林草部门进行磋商
  创新性提出:
  “若李某某无能力履行赔偿费用,
  判令其作为野生动物保护义务宣传员
  参加护林环保活动二年”
  的诉讼请求
  针对一般赔礼道歉警示效果不佳的问题
  晋宁区检察院同时提出判令:
  李某某在其猎捕白腹锦鸡所在地村委会
  张贴赔礼道歉书的诉讼请求
  以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
  在庭审中
  检察官充分阐述了
  “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
  张贴赔礼道歉书这两个诉讼请求
  的理论依据和法律规定
  2021年1月14日
  晋宁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全面支持了晋宁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
  晋宁区检察院探索性提出
  替代性修复公益的诉讼请求
  通过“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方式
  最大程度的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找到了公益保护“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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