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公益诉讼

教育整顿 · 我为群众办实事 | 司法救助暖了老人心

时间:2021-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为群众办实事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你们还挂念着我,要是没有你们,我今后的日子会非常难过……”在司法救助听证会结束后,八旬苗族老人杨某某难掩激动地对红河州检察院给予的帮助表达感激之情。

  事情还要从红河州检察机关一次公益诉讼“回头看”的行动说起。

  在跟进督促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曼路河水源地污染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整改情况过程中,红河州检察院发现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在大围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种植为生的杨某某一家9口人,在响应保护大围山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号召,迁出保护区且经县政府给予救助后,由于失去耕地,且家庭成员多、缺乏劳动技能,生活困难。

  针对此种情况,该院积极向杨某某一家宣传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并告知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杨某某遂向红河州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近日,红河州检察院到河口县对杨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举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由红河州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宋兵主持,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河口县坝洒农场代表作为听证员,司法救助申请人杨某某、河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光云等参加听证。

  听证会上,司法救助申请人杨某某之子代表杨某某阐述了申请司法救助的理由,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救助依据。听证员在全面听取案情介绍,了解司法救助、检察听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过独立、认真评议后,一致认为杨某某一家人员较多,无任何劳动技能,杨某某夫妻年迈丧失劳动力,为保护大围山保护区的绿水青山而迁出后无地可耕,也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生活确实比较困难,同意对杨某某实施司法救助。

  以案释法

  宋兵在以案释法中指出,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就是要切实促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该案中,在维护公共利益过程中发生了私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只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担负着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治理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检察机关既要维护公益,也不能让老百姓吃亏,为此,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善用国家司法救助等救济手段,以检察履职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现实问题。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