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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三缓五”改判“六年实刑”——景东县检察院抗诉案件获改判

时间:2018-05-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景东县检察院提起抗诉并由普洱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毕某数罪并罚一案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将原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

  2009年中旬,被告人毕某为了营利到景东县城与一不知名的男子及李某甲购买了黑火药及气枪铅弹后,拿回某某镇国土资源所的出租房内储存。2016年7月25日,景东县公安局依法查获毕某储存于出租房内的气枪铅弹5639发,黑火药净重6.655千克。与此同时,景东县公安局还依法查获了毕某向某乡镇李某乙购买的穿山甲鳞甲0.14千克,白腹锦鸡皮一只,经鉴定,穿山甲、白腹锦鸡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诉讼过程

  2017年5月31日景东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毕某涉嫌非法买卖、存储弹药、爆炸物罪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景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毕某犯非法买卖、存储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一审判决后,景东县检察院以该判决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普洱市检察院支持景东县检察院抗诉意见的同时,提出该判决定性错误的抗诉意见。

  二审判决结果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了市、县两级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毕某犯非法买卖弹药、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有话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本案中穿山甲、白腹锦鸡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论是活体还是制品都是不能非法捕杀及买卖,除此之外检察官提醒大家,不仅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我们日常生活中时常接触的许多动物都属于“三有”动物,也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保护的,如果私自猎捕超过20只,或者在禁猎期、禁猎区用禁用方法、工具捕猎的,同样构成犯罪哦。

  弹药、爆炸物的社会危险性极大,私自持有、买卖、储存弹药、爆炸物不仅会将自己及社会置于危险之中,还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所以,检察官提醒大家,一定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为自己负责,也为社会负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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