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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检察院提起盘龙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18-06-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5日下午,西翥街道办事处临时审判庭座无虚席,由盘龙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盘龙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盘龙区检察院检察官代来全以公诉人身份,副检察长沙茜、检察官张亚娟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

  案件经过

  2014年5月,被告段某向丁某某等人租用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大村社区大麦塘处土地一块。

  2014年6月起,被告段某未经审批,将该地出租给余某某等人倾倒渣土,造成耕地和林地资源遭受毁坏,段某总共获利40余万元。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段某占用土地面积为40.517亩,其中耕地26.486亩,乔木林14.031亩,林地范围内原有蓄积23.390立方米(材积10.526立方米)。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很难彻底清理和复耕。截止开庭,段某非法占用的地块仍然处于被破坏的状态,生产条件及植被未被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

  该院民行部门接到案件线索审查后认为,段某非法占用的40.517亩土地遭到破坏,损害了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功能性,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该院检察长谭虹高度重视此案的办理,积极争取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对该案的指导。案件承办人到案发地点开展实地调查收集取证工作,为了保障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地块生产条件恢复费用进行了鉴定,最终确定了植被及生产条件恢复作业所需的费用。

  盘龙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5月21日,该院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其违法占用的农用地承担生产条件及植被恢复费用并承担作业设计编制费用。

  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被告人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伏法,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责任。

  盘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土地大量毁坏,其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因被告人段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实,予以支持。最终判令被告人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生产条件恢复及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184096.32元及作业设计编制费用人民币25000元。费用已缴纳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

  据悉,这起案件也是云南省第一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案件。本次活动,该院还邀请了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旁听庭审。

  盘龙区政协顾问、特约检察员张永坤说:

  “在世界环境日当天,有幸参加盘龙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观摩我觉得很有意义。让我深刻地了解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流程,也见证了检察机关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的过程。这次庭审观摩评议活动,庭审前,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和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对旁听群众做了法制宣传,发放了宣传材料,对旁听群众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宣传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提升履职水平。”

  人民监督员王静表示:

  “本案中,公诉人庭前准备充分、庭审辩点准确,庭审形象、讯问技巧得当,体现了检察官过硬的业务素质。盘龙区检察院邀请我们观摩庭审,既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过程,也是拓展检务公开的一种新渠道,真正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让我很受感动。相信今天在场的群众都感受到了司法工作的规范、公开与透明,感受到法律的庄严与神圣。”

  检察机关:有职责有义务保护好我们的家园

  土地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保障资源安全、粮食安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不仅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屏障,更是人民群众维系生存需求的民生之本。任何人非法侵害土地资源,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世界环境日”公开审理盘龙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增强了案件的法律适用效果,也突显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落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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