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基层风采

西盟县检察院一纸检察建议促成国家水资源费收缴

时间:2018-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建议发出后一个月,某企业分两次到我局交纳了水资源费,另一企业也一次性交纳了拖欠的水资源费……”,西盟县水务局这样回复县检察院。近日,在西盟县检察院的督促下,辖区内两家企业欠缴的496475.28元国家水资源费已全部缴纳,并上缴国库。

  据了解,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以来,西盟县检察院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助力行政机关收回国有财产。今年3月,在一次到县水务局例行走访中,西盟县检察院了解到辖区两家企业拖欠2017年度水资源费共40余万元,逾期未缴纳。在调查核实后,西盟县检察院依法及时启动了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向县水务局发出两份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将两家企业拖欠的水资源费追缴到位,确保国有财产不受损失。

  检察建议发出后,该县水务局高度重视,对两家企业拖欠的水资源费进行核定,并及时发出《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在西盟县检察院的督促下,两家企业分别补交了2017年度水资源费共计496475.28元。两家企业表示以后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法按期缴纳水资源费。

  检察官说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该案中,检察机关向西盟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在公益诉讼实践中,很大一部分案件在诉前程序就得到了解决,体现了检察监督在守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与行政机关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也彰显了办案所起到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君呼吁,作为社会的一份子,要自觉保护国有财产,维护我们的生态文明和美丽家园,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