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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检法两长同堂开庭审理职务犯罪案件

时间:2018-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宁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该案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王某系原宁洱县公安局出纳。宁洱县检察院检察长汪雁南出庭支持公诉,县人民法院院长饶愚凡担任审判长。宁洱县“两院”领导带头办案已成常态,对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审判质量等方面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同时有效推动宁洱司法体制改革。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宁洱县公安局出纳的职务便利,在宁洱县公安局对公账户建设银行账户核算保证金、扣押款、罚没款等涉案专项资金“收、缴、存”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长期、多次挪用宁洱县公安局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截止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将单位收取的财政资金归个人使用累计金额4563326.8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563326.87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庭审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公诉人采用条理清楚、逻辑清晰的证据分组方式将该案证据向法庭展示,并就该案证据、事实发表了逻辑严密的公诉意见。

  宁洱县纪委监察委、住建、国土等县重点部门(单位)财物人员旁听整个庭审过程,现场接受警示教育。通过旁听亲身感受到法庭的庄严,倾听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都表示这起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挪用公款案令人震惊,自己的思想受到了教育,心灵得到了洗礼,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违纪违法的惨痛教训。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对于该案法庭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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