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基层风采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盘龙区检察院司法救助暖人心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盘龙区检察院切实贯彻高检院下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加强部门联动配合,主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重点关注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力度,并注重将经济救助与提供技能培训机会、思想疏导相结合,不断优化和提升救助效果。 

  近日,该院控申部门和未检部门联合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该院未检部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吴某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情形,于是将有关材料移送控申部门审查,盘龙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沙茜在了解到吴某受害的案件情况后,立即带领控告申诉部门检察人员对被害人吴某开展入户调查,走访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经过调查了解到被害人吴某现和母亲住在一起,住房为与别人合租的形式,每月租金220元,家庭主要收入来源靠母亲在餐厅打工,每月工资收入仅2200元。家里还有奶奶和哥哥需要照顾,整个家庭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较为困难。 

  被害人吴某系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且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依据《昆明市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该院控申部门决定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吴某办理国家司法救助,并且沙茜承办该案。在盘龙区检察院的努力之下,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吴某争取到了35000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 

  被害人吴某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初中二年级就辍学在家。考虑到吴某以后的发展和其家庭情况,在征求吴某母亲以及吴某的个人计划和意愿后,控申部门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为其联系了一所技工学校,让吴某进入中西面点三年制中专班学习,让吴某重拾生活的信心,并为将来走向社会有一技之长打下基础。 

  近日,控申部门和未检部门检察人员进行回访,到学校看望吴某,看到吴某脸上的久违的笑容和融洽的学习氛围,承办检察官感到无比的欣慰。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并不仅限于将司法救助金交给刑事被害人,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刑事被害人遭遇过不幸后,如何让其生活重新走向正轨是个难题。 

  制定符合其情况的司法救助方案,帮助其恢复到正常生活的轨道,才是国家司法救助活动的目的所在,而对未成年的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更是重中之重,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和平发展,是国家司法救助活动的出发点。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