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文山州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环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及时对刑事案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开展司法救助,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富宁县检察院办理了该院首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未成年人张某菊获得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张某菊之母马某芳精神不正常,与丈夫张某伍(张某菊之父)夫妻感情不和。2016年11月12日晚上,马某芳想到张某伍平时对自己不好等原因,产生杀死张某伍的念头,遂趁张某伍酒醉在床上睡觉之机用木棍打击张某伍的头部及下颚,导致张某伍死亡。2016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5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6月8日报送文山州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月8日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马某芳于2018年3月1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父亲被杀害,母亲被判刑,他们的女儿张某菊因这个案件的发生无人抚养。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细心的检察官将案件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为确保张某菊健康成长,富宁县检察院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为组长,未检科、控申科全体检察人员为成员的工作组,深入实地了解情况,收集材料。对张某菊面临的生活困难,形成申报材料上报县委政法委。此案件得到县委政法委的重视,同意批复给予解决张某菊司法救助资金3万元,现救助金已发放到被救助人手中。
富宁县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未成年人申请的司法救助案件,不仅是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一次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更为今后办理未成年司法救助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安全的避风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