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这些日子的反思已醒悟,感谢检察官的耐心帮教,不起诉决定让我重新步入正轨,今后我要做一名好学生,做一个守法的公民……”近日,龙陵县检察院公诉科收到一封被不起诉人杨某寄来的感谢信,字里行间饱含懊悔和感激。
2017年8月12日,杨某在网吧上网期间将被害人摆放在凳子上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45元。因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龙陵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主动与杨某父母联系,向杨某所在村委会、公安机关详细了解杨某平时的表现。得知杨某系一名大二在校学生,家庭十分困难,假期也在四处打工,自筹学费减轻家庭负担,本是善良坚强的孩子,却因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
在对杨某进行讯问后,承办检察官耐心向其说明盗窃行为的后果,不仅给自身也给家庭带来严重危害,罪与非罪仅在一念之间,不可存侥幸心理。经过检察官多次帮教,杨某将自己的反思写成了悔过书提交给检察官,以表自己认罪、悔罪的决心。
最终经综合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能主动归还被盗赃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其系在校学生,本着教育、挽救方针,对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