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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县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庭调解成功

时间:2018-10-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0月10日,禄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某失火罪一案在禄劝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依法一并审理了由禄劝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茂山镇某村委会某村某处自己的板栗地里,用自己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飞机草”烧灰积肥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烧毁了某村甲队、乙队、丙队的部分集体山林,林种为防护林。经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某引发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及烧毁的林木蓄积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合计为67.29亩,属有林地。 

  

  火灾现场实地调查 

  该案件是涉林犯罪案件起诉管辖下放后禄劝县检察院首例提起公诉的涉林犯罪案件,禄劝县检察院依法开展了审查起诉工作,并依法当庭发表了公诉和量刑意见。同时,禄劝县检察院在案发了解该案件线索后,依法审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罗某某承担属于地方公益林的原有天然防护林木复植费用。 

  庭审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罗某某及其家属表示愿意承担属于地方公益林的原有天然防护林木复植费用,并当庭以现金形式给付完毕。该案不仅追究了被告罗某某的刑事责任,也对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公益受损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追究,既打击了犯罪,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敲响了警钟,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 

  

  禄劝县检察院在履职中积极践行总书记关于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的重大论断,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检察院、昆明市检察院“保护江河湖海、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专项活动”,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将生态主义持续贯彻和推行于检察监督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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