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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公诉昆明市监察委立案调查第一案

时间:2018-10-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受宜良县检察院的指派,代表宜良县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0月23日,由宜良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伟主办的严某某受贿案在宜良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昆明市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立案调查的第一案,严某某也是被昆明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人。 

  

宜良县纪委监察委、全县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委办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到场旁听庭审。 

   

释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其本质是权钱交易,只要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钱财的,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该案中,严某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款拨付、干部提拔、专项资金争取等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权钱交易显而易见,构成受贿罪。 

  成因及警示教育

  严某某为何会落到如此地步?最主要的还是经不住诱惑,管不住贪欲,抛弃了理想信念,忘记了党纪国法,随着职务变迁、权力增大,贪欲开始膨胀,从接受吃请到收受钱财,最后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最痛的是失去了自由,有家不能回,有亲人不能见,我的犯罪行为给家人丢脸、蒙羞, 真是悔不当初,痛恨自己的贪心,痛恨自己错过组织给予的一次次机会......” 

  

公诉人希望通过庭审活动,让广大党员干部心怀敬畏,长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明白反腐败斗争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警示,做到以案为戒,正风肃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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