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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盗窃“自己”的摩托车也算犯罪?

时间:2018-10-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据说,红河县检察院公诉部办理了一件有趣的案件,让我们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被告人刀某某驾驶无号牌且经改装的摩托车,在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飙车,在看见警察巡逻时,故意长按非法安装的警笛挑衅巡逻民警,民警准备拦截盘查时刀某某驾车逃入红河县迤萨镇勐龙大寨村内,把摩托车丢在路边后逃跑,民警遂对刀某某丢在路边的摩托车进行扣押。刀某某于次日来到红河县公安局迤萨派出所停车棚,趁无人之机,将其被民警扣押的摩托车盗走。经红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刀某某:“我把自己的摩托车骑走,怎么也触犯了法律了呢?” 

 

  

释法说理
 

  

  盗窃罪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占有指在事实上对物的管理、控制。在案发时刀某某的摩托车系扣押物,处于公安机关的管理、控制之下,公安机关成为了摩托车的合法占有人,这种占有权受刑法的保护。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刀某某被扣押的摩托车即属于公共财产,也是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公安机关在查清刀某某的违法事实之后,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是否返还刀某某的摩托车。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财物等,如果任由涉案人员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涉案财物,势必造成公共财产无形流失,给国家、社会造成不必要损失。综上,刀某某不通过法定程序、秘密窃取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处理结果
 

  

  经红河县检察院审查终结,向红河县法院提起公诉后,红河县法院认定,被告人刀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刀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刀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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