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景东县检察院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合对一批无故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进行追讨,通过支持起诉帮助张某、周某某、苏某某等23位农民工成功追讨劳动报酬65060元。时隔1年多,张某、周某某、苏某某等人终于领回了被拖欠的血汗钱。
2016年张某、周某某、苏某某等人与普洱骏马建筑有限公司成立劳务关系,对普洱骏马建筑有限公司在景东县大朝山东镇中心完小工程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普洱骏马建筑有限公司迟迟未支付劳动报酬,张某、周某某、苏某某等人在索要无果后向景东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景东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经审查后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并在听证过程中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普洱骏马建筑有限公司在听证会现场当面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65060元。
此次支持起诉工作的开展,快速有效的解决了农民工的讨薪问题,彰显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达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今后的工作中,景东县检察院将充分运用支持起诉职能,全力推进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切实解决了农民工讨薪难问题。
检察官释法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范围
(一)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且被侵害人因缺乏诉讼能力等原因,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等需要支持起诉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不正当竞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三)非法转让、租赁或恶意串通侵占国有资产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四)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支持起诉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