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委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杨恢迪等领导到宜良县检察院走访慰问民事行政检察部副主任、负责人尹斌。宜良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明晓,副书记付辉茂及宜良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勇等参与慰问。
马伟对市政法委杨恢迪一行的到来表示由衷地感谢,并向与会领导介绍了尹斌个人事迹。 明晓对市政法委对宜良政法干警的关心爱护表示欢迎和感谢,对尹斌的先进事迹表示肯定。尹斌长期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办案一线上忘我工作,在办理保护阳宗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上突发心梗累倒在办案岗位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虽体内安装3个支架仍继续投身到办案工作上。该事迹受到昆明市检察院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2018年将其作为全市检察机关先进典型报送到昆明市委政法委。
杨恢迪代表昆明市委政法委亲切慰问了尹斌。他表示,尹斌带病坚持工作,在守护环境公益上敢于担当、甘于奉献,个人事迹非常突出和感人,是全市政法干警的杰出代表,并祝愿尹斌早日康复,希望其为检察事业再立新功。 尹斌对市委政法委的关爱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会带领民事行政检察部全体人员忠诚履职,把民行工作做到最好。
杨恢迪一行参观了宜良县检察院党建文化长廊、荣誉室、党员活动室、职工书屋等场所,详细了解了该院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和服务保障,对该院党建规范化建设给与高度评价。
尹斌个人事迹
尹斌,男,彝族,1972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1997年10月参加工作,先后从事刑事检察、公诉、侦查监督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任宜良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主任、负责人。七年来,他带领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人员,在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考核中获得三年第一,两年第二,两年第三的业绩。他办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九百多件,为国家、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000多万元,以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把抽象的法条诠释为一件件公正的个案。 2011年,他在部分乡镇督促清理集体债权,共督促清收集体债权1600余万元,政府性债权349余万元,该项工作经验被全市推广。
2012年,他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2件,为国家、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2013年,其办理的孙某某、宜良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一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获省政法主要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并推广经验。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到宜良县检察院调研,从“敢于创新、措施得当、成绩突出”三方面肯定了该院民事行政监督工作。
2016年,他远赴弥勒、开远等10余地成功办理了戴某某诉云南恒阳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和弥勒蜂业公司诉云南恒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于2017年被高检院评为“全国虚假诉讼监督优秀案件”,系云南省唯一入选案例。
2017年,他在办理保护阳宗海环境公益诉讼案,累倒在办案岗位上,后经抢救才脱离危险,身体内安装3个支架。该案后获法院支持,并推动《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的修改进程,有力地保护了九大高原湖泊之一的阳宗海生态环境。被云南省检察院授予公益诉讼“办案能手称号”;被昆明市检察院记三等功。
2018年,他办理了汤池片区32家煤炭堆场扬尘污染案件,终结了80年代以来历史遗留污染问题,保护了南盘江支流摆衣河生态环境,改善了周围群众生活环境,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一致好评。办理了屠宰场违法排污案,保护南盘江水域生态环境。 在他努力推动下,宜良县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创建系列公益诉讼工作机制:2017年,该院与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森林公安局等六个行政机关建立环保协作机制,并分别签订了《关于加强协作推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签订形成后,该院共办理环保领域公益诉讼5件,行政执法监督案件145件,受到云南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2018年,宜良县检察院与县纪委、监委建立行政行为监督协作机制,共同签订《宜良县纪委、监委、宜良县检察院加强行政行为监督协作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宜良县检察院与县纪委、监委积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对不配合该院调查核实,造成或可能造成该院不能正常开展法律监督不利后果的,该院可向县纪委、监委提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问责的建议。”从源头上防止因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协作,该项制度被云南省纪委、监委肯定和推广。 2018年,宜良县检察院争取县人大出台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决议。宜良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院《关于全面开展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议案》,并作出了《关于扎实推进县人民检察院全面开展公益诉讼的决议》。《决议》明确“对行政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县检察院提出的监督意见的,县检察院可以移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县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对行政单位采取询问、质询等措施,对行政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符合罢免条件的依法进行罢免”,有力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该项制度获得云南省检察院的高度肯定。 2018年,宜良县检察院与法院共同制定《宜良县人民法院、宜良县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并在法院设立县检察院执行工作监督办公室,进一步延伸了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触角,推动执行与执行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合力,该项制度受到云南省高级法院的肯定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