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
双方打架斗殴的恶性群体事件
究竟是如何引发的矛盾?
斗殴双方又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2018年3月4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李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某市场内,因卖洋芋车辆停车问题与犯罪嫌疑人袁某、缪某发生口角并打架,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随后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民警出警调解,双方均同意先到医院治疗再作处理。
龙某得知其母亲缪某被打便怀恨在心,后龙某打电话给何某,双方约在昆明市盘龙区某市场旁路边打架解决事情。之后龙某一方电话邀约多人前来参与打架,何某口头邀约何某能、何某发和李某一起解决事情。当天晚上22时30分左右,嫌疑人龙某邀约曾某、袁某、缪某、崔某等多人在昆明市盘龙区某市场旁路边与何某一方邀约的何某能、何某发和李某进行谈判,龙某一方见何某一方有人拿出刀,双方谈判未果并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龙某一方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与何某一方打架,致使多人受伤,其中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他人不同程度受伤。
案件中龙某邀约他人参与打斗,是首要分子;缪某准备工具积极参与;曾某邀约他人参与斗殴还积极参加,并与缪某一起准备工具;何某在整个过程中积极受邀,并提前到达案发现场是导火索;何某能虽然在后到现场,但是在现场有亮刀的行为,起到了案件推波助澜的作用,引起事态的发生。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合以上,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龙某、曾某、缪某、何某、何某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