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景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云等4名被告人的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在景洪市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景洪市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云、胡某、杨某、打某等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公共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罗某云、胡某、杨某、打某4人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到六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3000元,犯罪所得赃款2400元,归还被害人。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景洪市检察院积极投身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与多部门形成打击合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引导侦查取证,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