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基层风采

红河州多起认罪认罚案件被提起公诉

时间:2019-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并增加了速裁程序、值班律师等规定。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红河州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地区的积极使用。

  个旧市检察院对个旧市首批认罪认罚案件提起公诉 个旧市检察院分别于3月28日、3月29日,对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陈某某涉嫌抢劫罪案向个旧市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刑事诉讼法》新修改以后该市提起公诉的首批认罪认罚案件。 案件受理后,个旧市检察院严格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按规定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讯问了被告人,与个旧市法院、个旧市司法局就工作开展进行沟通。在个旧市司法局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宣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详细解释,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在被告人对定性、量刑、审理程序等内容无意见后,由被告人和值班律师共同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个旧市法院在4月1日、4月3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了其中两件案件,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完全采纳个旧市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红河县检察院对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提起公诉

  近日,红河县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红河县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系红河县检察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程序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具结书的效力就是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因此,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得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公诉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更为突出。

  绿春县检察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近日,绿春县检察院在组织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交流培训会后,首例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9年2月,普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66.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承办检察官在依法告知了普某某认罪认罚享有的权利,并说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及阐明量刑建议后,普某某表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于2019年4月1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普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承诺书》。

  4月16日,承办人在委托绿春县司法局对普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之后,对普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起诉至绿春县法院,并向绿春县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建议。4月18日,该案在绿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绿春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普某某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整个庭审过程仅用时10分钟。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