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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一村民购买零件非法制造枪支被判刑

时间:2019-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红河州河口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经河口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回顾
 
  2019年1月24日中午,邓某某在其位于河口县瑶山乡牛塘村委会龙潭坡村的家中,用一枪支对进入其家中的鸡进行射杀,该枪支系邓某某在购买钢管及相关零件后自己制作而成。经鉴定,邓某某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邓某某系自己购买相关零件后,通过花费近两年时间自学制作的该枪支,在其制造枪支完成后,公安机关曾到村上宣传过枪支的危害且要求持有枪支的村民主动上缴,但邓某某扔抱有侥幸心理不予上缴,继续持有该枪支。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邓某某违反了我国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自行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遂向河口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后,认为河口县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并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非法制造枪支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大家:枪支威胁着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和生命的安全,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否则,触犯法律,必将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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