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昭通市彝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开庭审理,彝良县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五个月。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
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55mg/100ml。
2019年7月
彝良县检察院受理该案,案件承办人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办人按照规定向杨某某及值班律师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权利,并听取杨某某和值班律师意见。杨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认定的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建议。
2019年7月
彝良县检察院向彝良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法庭告知被告人杨某某诉讼权利义务后,公诉人向法庭宣读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法庭向被告人杨某某核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后,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杨某某的最后陈述意见,予以当庭宣判。该案按规定未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杨某某表示认罪服判,整个庭审仅用时10分钟。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张军检察长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
该案意义
促成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积极化解双方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社会效果非常好。
该案与之前的办案相比,办案时间明显缩短,办案环节大为缩简,办案效率明显提高,同时减轻了承办人工作强度,法律效果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