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基层风采

芒市: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督促被告积极“认赔”

时间:2019-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德宏州芒市检察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两名被告人夏某和梁某某民事赔偿责任。

  在办理该案中,芒市检察院充分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督促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同时主动“认赔”,积极赔偿了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金,以用于修复造成的公益损害。

  经查,夏某、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向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经鉴定,其二人非法排污行为致使厂房南侧坑塘及周边区域土壤受到污染,需要治理修复的污染土壤面积为1183.68m2,约合1.78亩,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共计272076.08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夏某、梁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其行为致使环境污染损失。

  芒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对二人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在办理该案时,芒市检察院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告知了夏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同时,还告知了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并向其示明,“认罚”不仅仅表现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还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考察,如是否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

  最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先行赔偿了21万元人民币污染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造成的环境污染。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是芒市检察院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典型表现,也是检察机关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当事人主动“认赔”的有益探索。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