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基层风采

德宏州检察院立案监督一起非法销售“咳嗽水”案件

时间:2019-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经云南省德宏州检察院立案监督,德宏州公安局对一起非法销售“咳嗽水”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的案件立案侦查。

  德宏州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工作中,发现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某药店非法销售“咳嗽水”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获取暴利。经初步调查后发现,药店经营者白某在明知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且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未核准经营第二类精神用品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某药厂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且无法提供进货证明,也无持有处方购买“咳嗽水”的记录,认为该行为涉嫌犯罪。

  德宏州检察院于8月12日向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案件移送德宏州公安局,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德宏州公安局受理了该案,对白某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立案侦查,并在该药店发现大量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处方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俗称“咳嗽水”,可以缓解鼻塞、咳嗽等感冒症状,正常使用安全有效,但由于此药所含磷酸可待因和麻黄碱2种成分作用叠加,过度服用极易成瘾,造成滥用。长期服用可形成心理依赖,戒断症状类似海洛因。吸食者往往最终转吸海洛因,才能满足毒瘾。过度滥用者可以导致抽筋、神智失常、中毒性精神病、昏迷、心跳停止及呼吸停顿导致窒息死亡。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出现滥用可待因止咳水成瘾现象,并呈现蔓延趋势,滥用人群以青少年为主,严重破坏社会安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含口服溶液剂、糖浆剂)从刑法的意义上属于毒品。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