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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良性互动积极作为助力公诉案件退侦引导

时间:2019-05-10  作者:董滨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但是限于技术、经验、机制等多方面因素,有的办案人员往往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提出补充侦查提纲,通过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继续查明的事实和补充收集的证据。但是,补充侦查的效果有时差强人意,未能达到预期要求,究其原因在于补充侦查提纲只是提出审查起诉“要什么”,但没有说明“为什么”,也没有提出“怎么样”,导致有的侦查人员对于补充侦查提纲理解认识不到位,补充侦查要么应付了事,要么侦查结果达不到审查起诉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对补充侦查提纲进行说明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努力实现审查与补侦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共赢。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本质特征

  审查起诉介于刑事案件侦查和裁判之间,在侦查、审查提起公诉、审判的诉讼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或退回补充侦查表面上看是案件办理的进退性选择,实质上是以证据、事实和法律为标准对侦查结果结合裁判预期进行审查判断后所作的选择,是中间环节对前一环节能否对接后一环节的审查判断。

  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前承公安侦查,后启法院裁判,退回补充侦查就是为了做好承前启后的工作。审理裁判是一个从运用证据到得出事实、再到适用法律的思维和工作过程,审理裁判阶段的后置属性决定了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全面性、终局性等特点,而在运用证据得出事实方面具有局限性、被动性、既定性等特点,因此,审理裁判主要是以法律的视角审视证据和事实;刑事侦查是一个从初步事实到收集证据、再到印证事实、最后再到适用法律的思维和工作过程,刑事侦查阶段的前置属性决定其在从初步事实到收集证据、再到印证事实方面具有主动性、全面性、变化性等特点,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阶段性、初步性、假定性等特点,因此,刑事侦查主要是以事实和证据为视角寻找法律支撑。

  审查起诉介于审理裁判和刑事侦查之间,它需要审理裁判和刑事侦查的双向思维,既需要以法律为视角审视证据和事实,又需要以事实和证据为视角寻找法律支撑,在双向思维和审查中,从法律适用层面确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如果发现事实和证据还存在欠缺和不足,则可以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实现补充证据、强化事实认定的目的。但是,要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实现预期要求,办案人员就必须把审理裁判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优势延伸到刑事侦查,并以此优势指导完善刑事侦查,克服刑事侦查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薄弱点;同时,办案人员也需要把刑事侦查在证据事实方面的优势延伸到审理裁判,并以此优势推动强化审理裁判,克服审理裁判在证据事实方面的薄弱点。

  因此,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本质是以审查思路引导侦查思路,以审判需求提出侦查要求,以侦查结果强化审判效果,是侦查、裁判两个环节在审查起诉环节预先融合后的审查判断,这个过程必然包含着侦查思路、审查思路和裁判思路的交汇与融合。此阶段的补充侦查必然体现并包含着公诉审查思路和审理裁判要求,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办案人员作为退回补充侦查要求的提出者,要实现预期目标,就不能在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后,一退了之,必须对补充侦查进行必要、合理、积极的引导。

  公诉引导补充侦查的基本前提

  在我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对退回补充侦查作了明确规定,即检察机关有权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补充侦查。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补充侦查提出者的办案检察官与作为补充侦查操作者的侦查人员在组织上不具有领导关系,在办案上不具有指挥关系,退回补充侦查和补充侦查之间如果配合不好,就会发生走程序式的空转,这样,办案检察官提出的补充侦查要求就会无法实现,退回补充侦查就会演变成为“貌合神离”的程序化运作,其结果会影响案件办理质量。因此,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之间只有在实践中形成良好的互动配合关系,退回补充侦查才能真正发挥出其充实证据、强化事实认定等价值功用。

  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在补充侦查上要形成良性互动、积级的关系,除了应当就案件证据事实的欠缺和不足进行充分沟通、讨论、交流外,还应当就补充侦查的内容形成统一的认识,这样才能在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中实现真正的相互配合,而且检警双方对补充侦查内容的共识度越高,侦查人员补充侦查就会越给力,补充侦查的效果就会越好,相互之间工作的成效也会越明显。在二者就补充侦查内容形成共识的过程中,审查起诉检察官应当对侦查活动进行必要的引导。为了让补充侦查提纲得到侦查人员的认同,检察官应当对补充侦查提纲列明的内容和事项进行充分的说明,而且说明不仅应当着重从法律的视角审视事实和证据并提出欠缺和不足,还应当以现有事实和证据为视角寻找法律支撑,通过这种双向思维、双向论证的说明必然能够取得侦查人员的认同,从而使检警在思想认识上就补充侦查的内容和事项达成一致,为下一步开展补充侦查创造良好条件。

  公诉引导补充侦查的主要方式

  退回补充侦查决定是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所行使的职权,补充侦查提纲是办案检察官提出需要什么,补充侦查提纲说明是论证为什么需要补充侦查提纲列明的内容和事项。

  虽然通过以上决定、提纲、说明,办案检察官在退回补充侦查中不仅提出了需要什么,还通过说明为什么需要,与侦查人员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怎样完成和实现补充侦查提纲要求,不能仅仅看作是侦查人员的本职工作,办案检察官亦应参与其中,发挥引导作用,因为办案检察官是补充侦查的提出者,也是补充侦查结果的使用者。

  基于我国检警办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办案检察官无权命令或指挥侦查人员实施具体的侦查行为,因此对于如何完成和实现补充侦查提纲的内容,检察官只能通过提出建议、及时沟通、充分协商、适时督促,甚至参与其中等方式进行引导。因为,不论是以什么样的具体方式方法去完成和实现补充侦查提纲,在方向和目标上,侦查人员和办案检察官应当是具有一致性的,那就是提纲所列的内容和事项。

  综上所述,审查阶段退回补充侦查过程是侦查和裁判预先在审查起诉阶段交汇融合的过程,其结果就是办案检察官提出还需要什么内容即提出补充侦查的方向和目标,为了完成和实现这些内容、达到预定目标要求,办案检察官必须通过充分说明理由来与侦查人员在认识上达成统一,同时通过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到补充侦查中,按补充侦查提纲所定的目标和方向引导侦查人员开展补充侦查工作,这样才能避免退回补充侦查空转程序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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