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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司法服务,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发展权

时间:2019-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深刻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专政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应当把优化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发展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作为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社会担当和职责使命,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检察产品。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要做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必须首先深刻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积极转变工作理念,以理念更新引领工作推进。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要在办案中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促进民营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依法保护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增强发展预期和信心,激发活力,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树立依法保护的理念。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守法定权力边界和法律底线,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时,要进一步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以及民营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投资模式和经营管理模式的行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树立能动保护理念。要摒弃“坐堂问诊”“就案办案”的传统观念,在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的前提下,秉承司法能动性,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进一步提升主动服务的意识,整合检察资源,完善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体化格局,不断提升服务保障的实效性。树立精准保护理念。要真正深入研究民营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境,找准工作着力点,使检察职能的履行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内在司法需求相契合,问计于所需,施策于所急,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为企业排忧解难,实现靶向明确的精准保护。

  二要全面履行职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高度重视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通过公正精准高效办案,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协调推进“四大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加强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加强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监督、审判程序监督、执行监督,更好地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要特别注意及时回应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针对民营企业反映集中的立案难问题,加强对侵害民营企业利益案件有案不立的监督,重点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泄露商业秘密等犯罪,以及外部人员对民营企业实施的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针对民营企业反映集中的执行难问题,加强对法院民商事案件违法执行、错误执行、消极执行的监督,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借贷、连环担保引发的执行案件,依法批捕起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针对民营企业反映集中的权益保障难问题,加强对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的监督,对错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监督法院及时予以删除,恢复企业家信用。坚持少捕慎诉。深入研究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民营企业家涉嫌轻微犯罪的刑事案件,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能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就不查封扣押冻结,努力维护涉案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配合做好涉民营企业矛盾化解工作。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加强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坚持风险评估在前、稳控预案在先,坚持依法办案与释法说理并重。对于涉民营企业股权、借款、破产、兼并、重组、转制等案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对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和经济权益的负面影响,减少民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倒闭等不稳定因素。对于涉民营企业的劳资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群体性申诉案件,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做好群众安抚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深入推进检调对接,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律师参与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化解活动,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提升化解矛盾公信力。规范行使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司法裁量权。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涉民营企业案件司法裁量权,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尽量缩小个案量刑差距,增强刑罚的威慑效果,通过规范的刑事司法体现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大力加强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法学专家、技术专家以及知名律师等专业人员成立专家委员会,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疑难复杂案件时,邀请专家进行论证,为司法办案提供智力支持,提升办案质量。立足办案一线实际需求,通过邀请专家授课、集中培训、交流经验、远程研讨等方式组织检察人员就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开展研究,提升办案能力。

  三要坚持做细做实,推进优质的司法服务。广泛深入民营企业开展调研,把脉民营企业发展需求,多渠道多载体提供系列法律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效。畅通检企沟通渠道。完善检企联系机制,采取“企业——行业协会——工商联”的点线面结合方式,及时了解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与检察机关的深入交流。促进企业合规建设。通过组织实施专题法律讲座、典型案件庭审观摩、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等活动,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帮助民营企业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促进民营企业强化依法经营意识。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和管理隐患,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民营企业提升防范风险能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司法救济。充分利用“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控告申诉平台,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实行专人负责、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为企业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大涉民营企业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特别是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的,要及时、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促进依法纠正。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结合司法办案实际情况,深入分析涉民营企业类案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管理、司法衔接等方面的问题,从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完善社会治理等层面,积极推动协调解决。

  四要加强协作配合,构建良好的工作格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形成更强的工作合力。主动融入民营企业保护大机制。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共同参加的民营企业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情况交流、类案分析和形势研判,共同解决各类案件的认定、处置等疑难问题,提升办案质量效果。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常态化机制,及时全面了解民营经济整体发展情况,对工商联、行业协会反映的问题,认真处理,及时反馈。加强与兄弟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通过日常工作联络、信息资源共享、案件办理、工作研讨等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的集聚效应。加强与法学理论界和各界人士的沟通联系。依托法治论坛、教学研究基地、检校合作基地等平台,及时跟进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强前瞻性研究,为检察决策提供参考,为司法办案、制度完善建言献策。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交流。深入宣传解读党和国家关于民营企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检察机关的部署、举措、进展和成效,及时公布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案件,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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