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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检察环节前终结的诉讼案件跟踪监督

时间:2019-07-12  作者:谈剑秋 朱鹏锦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这样的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了监督功能,公安机关提高了前端侦查环节的办案质量,法律权威得到维护,人民群众获得了更良好的法治环境,这就是双赢多赢共赢的“法治善治”格局。

  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前提是查明存在违法事实,调查核实是查明事实的必需途径。需要通过具体办理典型监督案件,激活调查核实权,用生动的典型案件带动一个区域的调查核实权意识。

  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机制中,检察机关对未进入批捕、起诉等检察环节即告终结,以及从这些检察环节退出后不再回归的刑事案件开展监督,能够健全检察监督体系,拓展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帮助侦查机关提高前端侦查环节办案质量,从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刑事诉讼监督发展机制分析

  关于刑事诉讼监督范围。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实际上是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的监督。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设计,应能够实现对所有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帮助侦查机关提高前端侦查环节的办案质量。从刑事案件的质量水平角度考察,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待报捕、移诉工作更加慎重,需要承办、法制等部门层层把关,因此报捕、移诉案件属于质量水平比较高的案件,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也比较少。而未经报捕、移诉即告终结的刑事案件,以及因退补等原因在侦查环节终结诉讼的下行案件,其办理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时也存在不理想之处,影响案件进程的问题同样存在,既可能存在违法问题,还有可能因为失误、取证违法,造成本应成案的刑案下行。对这类在侦查环节终结诉讼、未进入检察机关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进行监督,存在客观的、现实的必要性。经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提醒,公安机关发现并纠正其前端侦查环节的违法行为,避免同类问题反复发生,从而提升侦查活动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在这样的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了监督功能,公安机关提高了前端侦查环节的办案质量,法律权威得到维护,人民群众获得了更良好的法治环境,这就是双赢多赢共赢的“法治善治”格局。

  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实践探索

  上海市检察机关为了解决上述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创设了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机制,进行主动性审查,对其中发现的诉讼违法情形予以监督。

  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的具体内涵。具体内涵方面,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就是指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或应当决定撤销、终止侦查或者实际已停止侦查的案件。对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的跟踪监督,是指相应案件的刑事执法决定已作出、行为已实施或规定期限已超出后,检察机关进行的跟踪监督,包括以下5类:

  (1)监督公安机关刑事受案后作出不立案决定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决定是否立案的案件;

  (2)监督刑事立案后未经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而被撤销、终止侦查或转行政处理的案件;

  (3)跟踪监督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后不再移送审查起诉或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4)监督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期满未移送审查起诉等立而不侦、侦而不决案件;

  (5)监督其他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依职权介入上述案件监督,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开展调查核实,提出监督意见。

  主动审查案件,发现监督线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督方式。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机制的监督方式,是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对公安基层单位参与办理的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开展事后性、主动性审查,审查的具体形式包括调阅案件卷宗、监控视频或其他调查方式。调阅案件卷宗、监控视频需要履行登记交接手续。审查内容主要是依法审查被监督案件的办案程序与取证是否合法,以发现监督线索。

  2.监督目的。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的目的,是梳理发现刑事执法活动中的违法线索,并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监督,以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规范完善刑事立案和侦查取证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的目的是发现违法线索并调查监督,属于“审查监督”,与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本身“违法监督”的性质不同。

  实行监督案件办理机制。案件是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对象,是检察官履职、权力清单、绩效考核、司法责任的核心内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包括违法监督(监督纠正违法情形)和审查监督(审查被监督案件)两种形态。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是审查监督的一个具体类别。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将案卷材料立卷保存,并在案件管理登记系统登记。上海市院制作了《检察前终结诉讼跟踪监督案件表》和《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法律法规汇编》,便于承办检察官开展审查监督。

  监督机制的成效。2017年,上海检察机关全年共办结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案件3028件,在监督中调阅录音录像、审查案卷等调查手段使用次数,以及监督文书、移送立撤案监督线索、公安机关立撤案等监督纠正数量均同比大幅上升。通过这种前端监督机制发现的监督线索,各区办理了一批比较优秀的立案、侦查活动监督案例。

  新时代检察改革背景下的发展方向

  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工作要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新的时代坐标,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法律监督工作中与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在检察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机制需要继续优化,突出其作为监督增长点的重要功能。

  适应全流程、立体化刑事诉讼监督机制。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机制作为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积极适应改革,并借助机遇强化功能作用,构成闭环式的监督体系。搭建全市统一的监督线索收集、评估、流转、处置平台,统筹运用监督线索,提高线索使用效率。

  注重智慧检务建设与政法数据互通共享。可尝试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该问题:一方面推动实现政法数据互通共享,检察机关拥有进入公安网办系统权限或者是建设政法通用办案系统,实现监督检察官在线获取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电子卷宗;另一方面依托智慧检务机制,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手段对电子卷宗进行第一道合法性审查,大幅减轻检察官个人案卷审查的工作量。

  激活调查核实权。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前提是查明存在违法事实,调查核实是查明事实的必需途径。获取监督线索只是监督的第一步,调查核实难依然是刑事诉讼监督中的难点。为了巩固完善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一是需要牢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者的观念与地位,享有对刑事诉讼违法活动予以监督纠正的权力。二是需要从有利于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角度,厘清调查核实的方式和程序,理顺可能运用的法律文书载体。三是需要通过具体办理典型监督案件,激活调查核实权,用生动的典型案件带动增强调查核实权意识。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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