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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五种意识推进检察听证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1-0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来源:正义网
 
  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听证是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2020年9月14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对检察听证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让检察听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笔者认为,落实好《规定》要求,需树立五种意识,完善五方面的举措。
 
  一是崇尚意识。推进高质量检察听证,首要的是建立对听证的崇尚意识,做到从心里认可听证,坚信能够通过各方参与人的努力完成高质量听证。充分理解检察听证对于检察办案的重要意义,以良好的心态看待听证。
 
  二是客观意识。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官要坚守客观公正立场,这在检察听证中也不例外。客观意识是推进高质量检察听证的基本保障。检察听证要有客观的认识,在崇尚听证的基础上,对听证意见作客观评价。
 
  三是程序意识。听证是检察工作的一种方式,其本身具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方面的追求。《规定》对检察听证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四是反馈意识。反馈是指检察人员对听证意见的反应、回复。一方面,反馈要有“实体性”,要充分考虑听证意见,吸纳其合理成分,而不能对听证意见会后即忘,束之高阁,失去听证吸收社会“外脑”智力的实体功能。另一方面,反馈要有“程序性”,做到及时、全面、规范。在工作中,应做到及时反馈,能当场反馈的当场反馈,不能当场反馈的力争在三日或五日等最短时间内反馈;做到全面反馈,对于采纳或不采纳听证意见的都要反馈,反馈的内容要正面回应、详实说理,并认真听取听证员对反馈的“反馈”;做到规范反馈,最好以书面形式反馈,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卷。
 
  五是保密意识。听证的案件是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并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未成年人隐私等需要保密的,案件信息应予保密。
 
  推进高质量检察听证,除了树立五种意识,还需采取五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强宣讲宣传,营造积极健康的听证氛围。加强检察内部宣讲,让检察官理解听证的重要意义,听证不仅是吸收“外脑”智力、收集公众常识、凝聚社会共识的重要渠道,更是推动检察公开、提升检察公信的重要途径。借助新媒体手段加强社会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检察听证、理解检察听证、参与检察听证。目前“中国检察听证网”业已试点运行,要集中力量加快建设,使其成为宣传检察听证、展示检察听证的重要阵地。其他各级各类检察媒体平台也要增加对检察听证内容的宣传。重视典型案例宣传,同时重视宏观数据宣传,宣传一批优秀的听证案例。在检察听证规模迅速扩大后,要做总结数据方面的展示,让社会更直观感受检察听证的积极效果。
 
  二是坚守客观立场,传达公平正义的检察精神。检察人员在听证中要客观公正,切实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首先是客观准确介绍案情,不能隐瞒证据或事实,误导听证员。在听证时,建议形成书面的案情介绍,并附相关法律规定甚至参考案例,方便听证员了解案情、熟悉法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在听证会举行前将案情提前送至听证员,给予其充分的阅读时间。同时考虑案情保密要求,协调知情和保密之间的平衡。其次是客观公正“使用”听证意见,决不能以个人好恶评价具体听证意见,充分尊重、分析,正确使用听证意见。
 
  三是规范程序运转,将程序正义贯彻到底。程序规范首要的是严格执行《规定》各项内容。《规定》中的一些“应当”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执行。如《规定》第9条要求,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那么,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请听证的就不能“冷处理”、不回应。又如,根据《规定》第11条,“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是检察机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另外,对于听证员的范围,应力求广泛性。根据《规定》,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有些检察院将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参加检察听证作为工作常态,值得推广。
 
  四是强调反馈效果,做到听证有始有终。听证过程中,应认真分析听证意见,对于是否采纳或部分采纳进行慎重考虑。不管最终如何采纳,都要及时、全面、规范地作出反馈。《规定》并未要求检察机关对听证员听证意见作出反馈的时间和形式,但在具体工作中,应以当场反馈及书面反馈为原则。有条件的,还可以在会后再将听证员重新组织起来做集中反馈,认真听取他们对检察机关反馈的意见。
 
  五是严格保密纪律,避免产生不良影响。《规定》第22条专门对听证的保密作出要求。贯彻保密要求,首要的是检察人员要做到严格保密,不向参与人员传达与听证无关的案件信息,不泄露涉密的听证会内容。其次,要加强对其他参会人员的保密教育。确定听证员后就可以向其宣讲保密纪律,听证会开始时应再次强调保密要求和泄密责任。另外,除做到对案情的保密外,也需注意特殊情形下对听证意见的保密。
 
  (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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