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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生命来读书 用拼命去竞赛

时间:2017-05-27  作者:柏利民  新闻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编者按:2017年2月24日,“第六届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落下帷幕,云南公诉代表队再创佳绩,参赛的3名队员全部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另获“优秀论辩奖”一个,这也是继第二届之后,我省第二次全部参赛队员进入全国优公行列。迄今,我省在前六届全国“优公赛”中已获得全国十佳公诉人1人、全国优秀公诉人10人、最佳论辩、优秀论辩及优秀论文等单项奖6人次。 

  本届“优公赛”从备战到竞赛历时八个月余,其间充满的挑战、压力、艰辛、汗水、变动、波折,非局外人士所能感知。作为教练之一的柏利民,在紧张的带队集训之余,记下了其所参加的前两个阶段的备战情况和最后一个阶段所知悉的集训点滴,为关心和支持本届集训的同仁、朋友讲述了集训队的备战故事和幕后花絮,也为云南今后的集训备战留下了可资借鉴和参考的经验和总结。 

  作者: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玉溪市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柏利民 

  第一周(2016年6月13日-17日)报到、励志、谈心 

  13日,来自全省10个地州和省院的14名集训队员和7名教练到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集结,标志着云南公诉代表队备战“第六届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第一阶段集训正式开始。本届集训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4名队员集训两个月后,经测试选拔留下8名;第二阶段8名队员集训一个月后,经测试选拔留下4名;第三阶段在4名队员中确定3名为参赛选手、1名为陪练,一直集训到正式比赛。报到后,我们收到了省院公诉办提前制作的精美的《集训手册》、为各位队员和教练征订的参考书籍以及学习用品,感觉云南备战全国“优公赛”的预备工作又提升了一个新档次,为争创佳绩开了一个好头。 

  集训的14名队员中,来自省院和玉溪的最多,均各3名队员;红河的次之,共2名队员;昆明、大理、昭通、文山、迪庆、楚雄,均各1名队员。除了省院的闫福松因公出差未归外,其余均全部到齐。其中,来自昭通市盐津县院的欧阳俊轶的母亲住院做手术,来自玉溪市院的赵亮的母亲卧病在床;来自昆明市院的秦云尚在哺乳期,来自玉溪市峨山县院的高磊的孩子还不满5个月;来自迪庆州院的彭鑫(藏名:鲁茸农布)刚新婚不久,来自省院的蒋涤非正在撰写博士毕业论文;来自文山州麻栗坡县院的吴伟和来自红河州建水县院的孙嘉兴的妻子均有孕在身……这些队员克服了来自家庭的各种困难,准时参训,让人感动。我想,云南虽然公诉人才不及发达省份,教练水平也有限,但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共渡时艰,就一定能够完成我们的既定目标。 

  14日,集训开训。上午,省院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沈曙昆代表省院党组作了开训动员讲话;我作了《适应新规则 应对新挑战——第六届全国“优公赛”竞赛规则的解读与分析》,明确提出了本届“优公赛”13个方面的新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一场定输赢”,即只有公诉业务笔试成绩得分排名前60名的选手,才有资格参加公诉业务答辩、论辩比赛;武广轶教练分享了自己连续两届参加全国“优公赛”并取得佳绩的经验和体会;李凌总教练宣布了本届集训的管理规定和纪律要求,并现场播放了其制作的云南公诉人参加前五届“优公赛”情况的PPT视频,点燃了集训队员的激情和斗志;蒋涤非等5人代表集训队员作了表态发言。 

  下午,由教练组集体分别与参训的7名队员作谈话交流,重点帮助队员树立参赛目标和拼搏精神,修订完善个人训练计划。其中来自大理州院的王坤的集训计划引起了我的注意,他大胆提出了自己的公诉职业梦想是“成为一名公诉业务专家和一名公诉明星”,并对本次参训制订了目标明确、措施详细的个人计划。他自己总结出了三个竞赛项目的集训要素和训练技巧:1.业务笔试。梳理法条——功能强大,快速便捷;梳理案例——疑难复杂、适用指引;梳理理论——成竹在胸、思辨思路;完善模板——全面完善、精确细致。2.业务答辩。实体程序加实务;理论法条和案例;内外兼修看表现;测试总结有提升。3.论辩。个人气质难以改变;论辩方法可以积累;语言储备勤能补拙;质变需要脱胎换骨。他制定的个人作息时间,甚至精确到小时。这是一个有梦想、有激情、有行动、有创新的集训队员,这在大多不够自信、羞怯内秀的云南公诉人中显得十分出众,我特别欣赏,并希望他能成为本届集训的标杆和“明星”,建议他放松心态、不背包袱,加强论辩能力训练。我对他能在本届集训中脱颖而出、代表云南参赛并取得佳绩充满期待。 

  15日。上午,由集训队员“竞标”授课任务,14名集训队员通过“竞标”承担16个专题的授课任务,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刑法、刑诉法“两法”基础。“检察官教检察官”,是近年来各地探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检察教育培训方式,并被广泛运用于各类检察业务竞赛的备战集训中,一则可以充分调动集训队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则切合检察业务实际和实战需要,三则可以节约成本和开支。 

  下午,教练组集体继续分别与参训的其他6名队员作谈话交流。14名队员除出差未归的闫福松外,其余全部交流完毕。 

  有人把本届集训队伍概括为四个字:“老弱病孕”。此话有些夸张和戏谑,却并非完全“空穴来风”。从教练组的情况看,虽然在上一届教练组的基础上,又新增了3名参加第五届全国“优公赛”的优秀选手加盟,组成了较上一届更为强大的7人教练班子,但细究教练个体情况却不容乐观:武广轶有孕在身,不能过度劳累;王珏已改行做律师,只能尽量抽时间来友情“客串”;周茂华已担任红河州河口县检察院检察长,不可能长期驻场;而我已50岁“高龄”,14年连续带队征战,身心俱疲,靠戴呼吸机睡觉,坐骨神经痛、肩周炎,身体情况越来越糟。这样的教练队伍情况,影响着带队备战的质量和效率。从集训队员的情况看,14名集训队员中只有6名队员完全符合参赛条件,其余队员主要是为下一届储备人才,2015年第四届云南省“优公赛”中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选手均不够资格,这无疑是本届备赛遇到的最大难题。6人选3人,能选出在全国赛场上与各地高手一较高下的参赛队员吗?心中暗暗焦虑。 

  本届备赛如此艰难,那就做好向死而生的准备吧!人人都希望把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现给别人,于是才有了“急流勇退”“见好就收”的说法。我虽然已过了当教练的最佳时期,但我还想再博一次,不给自己的教练生涯留太多遗憾。只有置之死地而后生的气概和精神,才有可能再创奇迹。就把本届当作最后一次完成教练使命吧! 

  16日。上午,由聘请的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高巍为集训队讲授刑法体系、刑法解释方法等刑法基本问题,对提高集训队员和教练的理论水平有一定的帮助。下午,队员自习。 

  17日。全天自习。 

  第二周(6月20日-24日)队员授课、互动交流、老师点评 

  20日。上午,由队员孙嘉兴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犯罪构成理论概述》。孙嘉兴是近年来红河州涌现出来的一颗公诉新星,曾获得2015年第四届云南省公诉标兵第一名和论辩第一名,很有才华和潜能。他作了非常充分的准备,既提供了电子文档,又制作了PPT课件;授课内容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典型案例;讲授富有激情和感染力。可以说,是一次高质量、高水准的授课辅导。在课后互动交流环节,王坤、吴伟、蒋涤非等队员积极提问、相互作答,收到了较好的互动交流、取长补短的作用。还要说的一点是,通过孙嘉兴的讲授,我本人也有收获,总算对“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新理论有了一点理解,该理论主要是针对犯罪构成的三阶层理论中的“违法性”和“有责性”进行补充和修正,旨在解决特殊情形下的犯罪既遂未遂、行为人有责无责等问题。 

  下午,开始第一次集体小训练。内容在五公赛的基础上作了创新和调整,不再采用上届备战时的成语接龙、读书报对抗、下定义、现场写作小论文提纲等,而是根据本届竞赛的赛制内容变化,主要进行背法条、读与说、小案例答辩三项训练。由杨梦溪教练和我共同组织14名队员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背法条”(刑法典,武广轶教练梳理)和“读与说”训练。特别值得一记的是“读与说”训练,有新意,又切合公诉实际,主要依托高检院公诉厅编写的《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一书,由每一名队员依次朗读书中的“公诉人出庭规范及常见程序、实体问题的应对”,其余队员认真听、仔细想,既锻炼读者的口语表达能力,又加深听者对出庭公诉工作中常见常用的程序和实务问题的理解和应对,对本届竞赛乃至今后的公诉工作都有较好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21日。上午,由队员孙嘉兴继续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犯罪形态相关问题》。准备一如既往的认真,讲授一如既往的精彩。我想,一次好的授课,离不开充分专业的准备和激情投入的讲授,在这两个方面,孙嘉兴都做到了。下午,继续由我组织14名队员进行“背法条”和“读与说”小训练。我本人比较喜欢讨论,在“背法条”一项中,临时增加了由队员现场解读条文文义并相互补充和提醒司法实践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占用了一些时间,故在规定的一小时的时间内未完成“读与说”一项的全体队员的小训练,但我认为这样的训练效果比单纯的背诵法条要好,可以让队员更好地理解性记忆法条。还要记录的一点是,本届集训队员确实有干劲和闯劲,运用电脑和网络的水平较高,队员高磊创建了一个集训团队的百度云盘,队员及教练有什么好的资料都可以上传,需要的同志自己下载;王坤按照刑法一本通的体例,将自己梳理的近200万字的《公诉实体法电子书》上传后受到大家的欢迎和好评,据说他为了尽快弄好此书,有两天没有睡觉,有队员赞誉他是“用生命在读书”,其实,他在自己的房间里确实张贴了“用生命来读书”的字条来激励自己顽强拼搏、勇攀高峰。 

  原省院公诉办主任、现任普洱市院检察长的李世清派人给集训队送来了3麻袋花生,体现了对集训团队满满的关心支持和浓浓的公诉情结。 

  22日。上午,由队员蒋涤非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共同犯罪》。来自省院的蒋涤非是本届集训队员中年龄最大(唯一一个70后)、学历最高(在读博士)的一个队员,他年龄虽大但上进心强、学历虽高但虚心好学。他参加过2013年的备战第五届全国“优公赛”云南的集训,2015年又顺利拿下了第四届云南省公诉标兵和优秀辩手的称号,可以说是风头正劲、气势正旺。他的授课准备很扎实,条理层次清晰和理论观点通俗化,是他讲课的两个特点。在他辅导讲授的共同犯罪专题中,“在正犯身份与共犯身份竞合时,正犯优于共犯”的理论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这也解决了我多年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有身份犯与无身份犯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但是无法划分主从犯的情况下如何定罪”的困扰。蒋涤非交流完之后,由队员秦云结合自己参办的2014年发生在昆明火车站的震惊中外“3.01”暴恐案,介绍了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犯罪中如何认定暴恐组织的实务操作和办案感悟,加深了大家对共同犯罪理论知识的理解把握,增加了对暴恐犯罪的一些直观、感性认识。 

  下午,由武广轶教练继续组织队员进行“背法条”和“读与说”小训练。随后,由队员王坤向大家介绍了自己摸索出来的记忆刑法罪名和法条的小诀窍,就是将所有罪名和法条变成数字来记忆,如刑法第八章“23522”,2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3是三个受贿犯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位受贿罪),5是五个行贿犯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第二个2是两个与资产有关的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最后一个2是两个私分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他通过将罪名、条文及条文内容转化为具体数字、再通过数字来记忆的方法,让我想起了近年来江苏卫视热播的一档益智类好节目《最强大脑》。王坤能否成为本届集训队员中的最强大脑呢?值得期待。 

  还要记录的一件事是,经过省院公诉办副主任殷灵的积极协调,从省院机关找回了室内羽毛球设备(羽毛球架和网),教练和队员又可以像2013年一样在课余、晚上尽情在球场上挥汗如雨、强健体魄了,我也可以在球场上见见三年前的老球友——省院几位退休老干部了,真是一件快意的事。 

  23日。上午,由队员蒋涤非继续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单位犯罪》。蒋涤非的讲授依然严谨、亲和,队员互动交流也积极、踊跃,难怪有队员说他是以博士生课程的标准讲课。在互动交流环节,队员孙嘉兴提出的一个问题引起了我的思索: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单位犯罪通过了一个新的立法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刑法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责。司法实践中,是否意味着所有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只要单位实施了该罪名的犯罪,但法条未规定单位犯罪的,都可以该罪名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责? 

  下午,由聘请的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周建军教授对孙嘉兴、蒋涤非的讲课作点评。周教授的点评有些简单,但他结合点评提出的几个刑法理论新观点对我们有一些启示,如竞合犯罪成立要从动态发展的角度来考察,牵连犯理论有局限面临被淘汰等。 

  24日。上午,由队员张小钰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刑罚与刑罚体系》。来自省院的张小钰也是参加过2013年备战第五届全国“优公赛”云南集训的队员,2015年她分别拿到了首届云南省未检业务标兵和第四届云南省公诉标兵的称号,并参加了省院组织的未检业务集训后被选中代表云南省参加了首届全国未检业务竞赛。2015年如此高频率的集训和征战、奔波和辛苦,以至于见到她时感觉本来身体就很单薄的她更显消瘦和轻薄,仿佛随时可能被风吹走,我开玩笑说如果再拍《红楼梦》,她绝对是当仁不让的林黛玉角色人选。虽然过去的一年取得了如此骄人的战绩,也成功地站在了全国检察业务竞赛的竞技赛场上,但本届集训她还是蛮拼的,看得出她再次做好了迎接新的竞争和组织挑选的准备。她的授课准备精细,还收集了相关论文17篇,尽管讲授匆忙,但其中一些内容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也可以说弥补和纠正了我之前的一些错误认识。如社区矫正的对象,我印象中只要不收监执行的罪犯都属于社区矫正的对象和范围,经她讲授才知道,现行刑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的社区矫正的对象只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独立或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是否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暂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最大的收获是,刑法修正案(九)及自2016年4月起正式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出台的一项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终身监禁,经过她的讲授和队员热烈的讨论、辩论后,更清晰地明白了其含义和意义,即对被判处死缓刑并决定终身监禁的重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一审判决书中就必须明确载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只能减为无期徒刑,并且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再通俗易懂一些,就是终身监禁意味着必须“牢底坐穿”,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下午,请了半天假回玉溪。已经出来两周了,单位有些事情要回去处理。 

  第三周(6月27日-7月1日)队员授课、互动交流 

  27日。上午,由队员杜发瑞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刑罚的具体运用》。来自楚雄州院的杜发瑞是近年来楚雄州涌现出的一名公诉新秀,曾获得2015年第四届云南省公诉标兵的称号,也是楚雄州第一个全省公诉标兵,其大学期间为了学习法律,只身往返于东北的两所大学之间并以14名集训队员中的最高分(402分)通过司法考试的故事吸引了我。这是一个天赋不高但勤勉踏实的年轻公诉人,可塑性非常大。他的授课准备认真,讲授中规中矩,不足的是讲课文档中错别字较多,司法实践经验还有待丰富。其中,他讲到的“未满18周岁的人既不构成一般累犯,也不构成特殊累犯”观点,纠正了我学习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个错误认识“未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一般累犯,但可构成特殊累犯”。 

  下午,先由杨梦溪教练就队员完成的三次公诉业务笔试作业情况作了一个总体评点,她特别要求队员要牢固树立“竞赛意识!规则意识!”随后,由武广轶教练带领大家进行小训练。从本周起,小训练开始增加小案例训练内容(每次两个案例),队员热情很高、积极参与,教练认真解答、教学相彰。其中,武教练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阐释“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很是形象生动。 

  28日。上午,由队员王坤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刑法总则“其他规定”与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王坤这次授课再次爆出惊喜,他准备的授课内容就达20余万字,我开玩笑说完全可以出书了,而且他还将自己制作的模板化的审查报告上传给全队使用,为集训团队又立了一功。王坤的授课准备是最用心、最高效的,虽然本部分内容枯燥死板,但他运用文档结构图,将所讲内容作了最大限度的延伸和拓展,其中他归纳出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受贿犯罪”不作数罪并罚处罚的两种情形给我印象最深,弥补我知识结构的一个缺陷——我原以为只有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一种情形,其实还有“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4款规定的另一种情形,即国家工作人员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也是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唯一遗憾的是他的语速太快、有时表达不够清晰,这也是他本届备战面临并亟需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可以说,他语言表达问题解决的程度将决定他参加本届比赛最后的成绩。作为教练,我们也在想怎么能在短时间内帮他克服这一“缺陷”,让他更全面、更具竞争力。 

  下午,由聘请的云南电视台的主播马潇为集训队讲授语言艺术。虽然对提高队员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效果、论辩气质和气场有一些帮助,但我认为这是属于“锦上添花”的事情,当下重中之重是“雪中送炭”——夯实队员法律基础知识和案例量。 

  29日。上午,由队员王应博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自红河州院的王应博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虽然学的是新闻学,但进入检察院工作后自学法律且悟性很高,已经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也是近年来红河州涌现出来的一名公诉新秀,曾获得过2015年第四届云南省公诉标兵的称号。她的授课准备充分,理论结合案例,还收集了相关论文14篇,讲授也有章法。其中,她讲到的交通肇事后只要具备 “不及时抢救伤员”和“不及时投案”两个条件之一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给我印象最深;而司法实践中,有的交通肇事案件既将“逃逸”情节作为认定行为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定罪依据,又将“逃逸”作为量刑的情节,是否属于重复评价的问题,也引起了队员的广泛讨论。由于担心训练重点和教练理念偏差的问题,讲课开始后,我提议教练组临时召开了一个小会议,就外请教师的授课质量和针对性问题、小训练的内容和时间问题提请集体研究,虽然未全部采纳我的建议,但至少在及时夯实队员法律基础知识和充实案例训练量上达成了共识。 

  下午,由武广轶教练带领大家继续进行小训练。《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一书确实编得好,静心筛选了公诉人出庭过程中遇到的常见疑难问题近300个,针对性、操作性强,目的在于为公诉人出庭公诉指点迷津,解决了很多公诉实践经常遇到但不知道如何应对的问题。我想,除小训练外,若有时间,我一定还要将此书再好好精读一下,弥补和充实一下自己公诉实务知识的“短板”。但也许是年龄偏大加之惰性滋生,比起其他队员和教练来,我看书的效率很低,每晚看二十几页书,就感觉很累,记不住,思考也不深,对“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近年来的新观点、新理论很陌生,特别是对张明楷、周光权教授最新研究出来的理论成果很抵触,又担心跟不上趟,很痛苦。 

  30日。上午,由队员欧阳俊轶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来自昭通市盐津县院的欧阳俊轶本不是学法律的,而是学电子信息工程的,进入检察院后也经历了从技术科到公诉科的转行,但他通过自学法律通过了司法考试,也获得了2015年第四届云南省公诉业务能手的称号,很有潜质。他担任的授课内容是刑法体系中最为复杂、最难理解的内容之一,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妨害公司企业管理、金融诈骗等许多专业知识,但他经过充分准备,还是顺利完成了授课任务。其中,结合他的授课内容,经队员高磊的研习,我们又纠正了之前的一个认识错误,即王坤归纳出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受贿犯罪”不作数罪并罚的其实就只有一种情形,即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4款规定的另一种情形(即国家工作人员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也是按照牵连犯的择一重罪处罚),在2016年4月“两高”《“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根据该解释第17条的规定,实际已经将该种情形否定。这也是我本次听课最大的一点收获。此外,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特定关系人持有股份或者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里的“实际控制”需要从持有股份和地位职务两方面来综合考察,而不能仅从持有股份一方面来判断,这一点对我也很有启发。在互动交流环节,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柜员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拥有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引起了队员广泛的讨论和争议。下午,由聘请的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周建军教授对近段时间学习遇到的问题进行辅导、讲解。 

  1日。上午,由队员秦云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金融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来自昆明市院的秦云在公诉追梦的道路上可谓一波三折。2012年她就参加了第三届云南省“优公赛”,由于在最为关键的公诉业务笔试中未能完成全部答卷,最终未进入全省优公的行列。此后,她又代表云南参加了首届全国检察机关预防素能比武竞赛,取得了优胜标兵称号,后由昆明市西山区院调入昆明市院公诉部门工作,是一个实力不错的公诉女干将。她是采用文档结构图结合昆明市院办理的一些金融诈骗案如“金座案”“泛亚案”的方式进行讲授,授课鲜活生动。通过讲授,我既对主要的金融诈骗犯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有了更加明晰的认识,也对“互联网+”时代一些新的金融诈骗方式如“庞氏骗局”“P2P”“众筹”等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下午,由杨梦溪教练带领队员继续进行小训练。 

  第四周(7月4日-8日)队员授课、互动交流 

  4日。上午,由队员吴伟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吴伟是近年来文山州涌现出来的不可多得的优秀公诉人才,曾获得2015年第四届云南省公诉标兵的称号,也是文山州第一个全省公诉标兵。他的讲授有自己的特点——采取归纳总结记忆法,比如将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的五种情形归纳为: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此外,他讲到的一些最新理论前沿观点也给我带来启发:被害人承诺轻伤以下范围内的伤害结果有效;轮奸不等于共同强奸,轮奸必须是事实上的两男插入,否则只适用普通强奸(既遂)的法定刑等。虽然有的观点尚待司法实践的检验和最高司法机关的认可,但开阔了大家的学习视野和探索新知的兴趣。 

  下午,由我带领队员进行小训练。为使小训练更有效,我思考采用了一些新方法,比如将容易记错、用错的一些罪名,用多选题的方式来帮助队员记住、记准;出的小训练题目更加突出刑法修正案(九)新修改的罪名、内容,题目形式也更加多样,除小案例题外,还有选择题、辨析题、简答题等,这对提升队员的备战思维和竞赛综合能力有启发和帮助。有道是:“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 

  5日。上午,由队员吴伟继续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次授课中,吴伟将2002-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收集并提供给大家研习,这14个案例都是经典的疑难复杂案例,案例的价值、难度与“优公赛”业务笔试、答辩要求非常接近,对备战集训很有参考价值。讲授中还有一个观点引发讨论,就是拐卖妇女罪中,如果得到被拐妇女的承诺,是否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构成犯罪。但是,妇女有无出卖自己人身自由的权利?成年人能否将自己作为商品买卖?自愿将自己作为商品买卖是否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下午,由我带领队员继续进行小训练。其中我自编的一个小案例引起较大争议。简要案情是:甲的驾驶证遗失,便通过电线杆“小广告”向一陌生人购买了一张伪造的驾驶证并多次使用。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还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原来我设计的题意是甲的假驾驶证是向陌生人购买的,由于无法查找到陌生人,认定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的证据不足,而且对于单纯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但未实际使用的行为,一般也不作为犯罪处理,故只能针对其多次使用假驾驶证的行为进行刑法评价,认定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但大多数队员认为,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题目中不应出现证据不足的问题),甲购买并使用假驾驶证成立吸收犯,依照刑法第280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应以重罪——买卖身份证件定罪。通过这件事情,也提醒我以后自编题目一定要周全,不能有大的漏洞,否则达不到训练的目的。 

  6日。上午,由队员赵亮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侵犯财产罪》。来自玉溪市院的赵亮是近年来玉溪市涌现出来的公诉新星,曾获得2015年第四届云南省公诉标兵的称号,他素能全面,擅长论辩。他承担的授课任务——侵犯财产犯罪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实践中问题最多、最难把握的犯罪类型。他的讲授风格与吴伟相似,也是采用图表结合归纳总结的方法,如将抢劫罪的八种情节和结果加重情形编成记忆口诀:入户、入车、抢银行;多抢、抢巨、重伤亡;冒充军警来持枪;特殊物资不能抢。这样朗朗上口,容易记住。此外,他讲到的“当合法占有权与所有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合法占有权优先于所有权”“死者无法占有自己的生前财物”等新观点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提醒注意的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避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也引起了大家的重视。在互动交流环节,大家对于什么是“户”、扒窃是否一定要在公共场所、盗窃既未遂的标准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下午,由我继续带领队员进行小训练。其中,一道辨析题引起争议。题目是:甲绑架了乙,并过失致乙死亡。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对甲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正确答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对绑架罪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明确规定只有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才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排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故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错误的。但有的队员认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也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故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正确的。此问题显然属于理解不同造成的,如果绑架人没有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被绑架人并致其重伤、死亡的,就不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得不补充记录的一件事是,省院公诉办突然通知我们不得再到活动室打羽毛球了,只能打乒乓球,这让已经打了三周且参与队员越来越多的我们很是失望。我们打羽毛球并没有影响到谁,我们晚上打的时段除了偶尔有两个退休老干部(女)跳舞外,也没有其他人在运动,突然不让我们打了,确实有些郁闷。要知道,对于长时间、大强度学习、腰酸背痛的我们来说,这可是锻炼放松的好运动。这也难怪这三周中不断发生有人将我们场地的灯拆走、将羽毛球网拆掉的事情了。接下来我们会否改打乒乓球?我不知道。 

  7日。上午,由队员赵亮继续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侵犯财产罪》。其中,他讲到的“三角诈骗”与“三角盗窃”(如果被骗人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诈骗罪;如果被骗人没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盗窃罪)以及“抢夺罪不要求乘人不备”等观点给我印象深刻。下午和晚上,由周建军教授对近段时间学习遇到的问题进行辅导、讲解。 

  8日。上午,由队员闫福松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闫福松是第三届的云南省十佳公诉人,曾参加过2013年备战第五届全国“优公赛”云南的集训,可以说是一个老队员了,此次也是为了云南公诉的荣誉再次参加备战。他承担的授课任务比较重,因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的罪名最多、达136个,约占刑法全部罪名的三分之一。他准备了长达近600页、52万余字的讲课稿,并结合各罪名收集了大量案例。讲授中,他理论联系实际,侧重运用法律理论解决司法实务问题。如:他反复强调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并非一律定故意杀人罪,而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确定罪名;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并非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此外,在他的讲课及之前进行的吴伟的讲课中,多次提到感谢“宝典”的大力支持,“宝典”就是由队员王坤制作的近200万字的《公诉实体法电子书》,该书在此次备战中确实起到了比《刑法一本通》查找更便捷、内容更详实、功能更强大的作用。 

  下午,由我带领队员继续进行小训练。随着第一次选拔测试的时间临近,队员们也是卯足了劲在拼命学习、暗暗较劲,拿队员蒋涤非的话说,连吃饭、睡觉都有一种罪恶感。有这样拼命的队员,作为教练是再欣慰不过的了。 

  第五周(7月11日-15日)队员授课、互动交流、专家辅导 

  11日。上午,由队员闫福松继续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今天的授课中,以下几个问题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在网络上涂画、玷污国旗、国徽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国旗、国徽罪?聚众淫乱犯罪中,如果有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是否只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定罪从重处罚?对上述两个问题,绝大多数意见是肯定的。而以下一个问题则涉及立法是否有不周延的问题:刑法第333条第1款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问题来了,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卖血,没有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判处的刑罚更重;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反而判处的刑罚更轻。这是立法的疏漏还是需要特殊解释法律?个人的看法是,根据量刑反制定罪的原理,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卖血,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仍然按照非法组织卖血罪或者强迫卖血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这样才能实现罪责刑相一致。下午,由杨梦溪教练带领队员进行小训练。看得出,杨教练设计的小案例训练更多注重提高队员的理解分析能力。 

  12日。上午,集训团队集体到省院听讲座——高检院特约检察员、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讲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检察应对》。我因中午要飞往重庆参加第五届中国检察官文化论坛,不得不放弃了听讲座的机会。下午,龙教授又应邀为集训团队专题讲授《刑事诉讼新问题探讨》并与集训队员互动交流,我也无缘参加,好遗憾!但愿队员“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目光能够看得更远些”。 

  13日至15日,由队员秦云、杨景兰合作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贪污贿赂罪》。我因到重庆参加论坛未归,错过了两人的授课。不过回来后,我拷贝了她们的讲课文档,也跟其他教练、队员了解了她们的讲课情况,得知她们准备细致,讲得也不错。 

  第六周(7月18日-22日)队员授课、互动交流 

  18日。上午,由队员杨景兰继续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贿赂犯罪》。来自玉溪市通海县院的杨景兰也是近年来玉溪市涌现出来的公诉新秀,曾获得2015年第四届云南省公诉标兵的称号。她基本功扎实,记忆力超群。她承担的贿赂犯罪是必考的一大重点,加之刑法修正案(九)对该部分犯罪作了重大修改,“两高”于2016年3月出台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可以说要讲好难度很大,争议点很多。杨景兰根据自己梳理出的职务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具体罪名进行了认真讲解,几天没听课,我感觉有些跟不上了。其中,她讲到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个层级情形)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看行为人利用的是密切关系还是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对我帮助很大,澄清了我头脑中固有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构成一定要有三个层级的错误认识。 

  下午,由李凌教练带领队员进行小训练。看得出,李教练设计的小案例训练更具有新颖性、前卫性。其中的一个小训练案例涉及的知识点弥补了我知识体系的一个缺漏,就是2004年3月高法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指出: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这是我之前从未注意到的一个特别答复。 

  19日。上午,由队员彭鑫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渎职罪》。彭鑫是近年来迪庆州涌现出来的优秀藏族青年公诉人才,曾获得2015年第四届云南省公诉能手的称号。他承担的渎职犯罪是比较难讲、难懂的,司法实践中的渎职类犯罪的案例往往争议很大,但他经过充分准备,讲得井井有条、重点突出。其中,他讲到的不构成特殊渎职犯罪但构成普通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以普通渎职犯罪定罪处罚,这是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而除渎职犯罪以外,不构成特别犯罪,但构成普通犯罪的,是否也可以普通犯罪定罪处罚(如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符合诈骗罪构成的,是否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引发了大家的讨论和争议。此外,他讲到的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中的犯罪对象“在押人员”,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其中的押解途中可以理解为正式办理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的过程,也使我对“在押”的理解豁然开朗。下午,由李凌教练带领队员继续进行小训练。 

  20日。上午,自习。我按照教练会议的安排,着手准备下周第一次测试的公诉业务答辩题。下午,与集训团队一起到全省公诉工作会议地听高检院公诉厅正厅级检察员聂建华讲授《经济犯罪案件公诉实务》。聂厅的讲授对我启发最大是非法经营罪现实形成了一个大口袋罪,但需注意不宜纳入非法经营罪调整的情形有: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承兑汇票,高息放贷,代购车票,外挂代练,小产权房,烟草专卖(零售作批发、甲地执照乙地经营)等。 

  21日。上午,集训团队集体到全省公诉工作会议地听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北京市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讲授《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公诉举证、质证方式改革》。王处长讲到的“先有公诉,后有检察”的观点,加深了我对高检提出的“公诉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之一”的公诉职能定性定位的理解和认识。下午,继续听讲座——高检院公诉厅抗诉处处长尚洪涛讲授《公诉案件质量管控与无罪案件防范》。尚处长讲到的“对鉴定意见(包括DNA鉴定)也要认真审查,注意发现问题和缺漏”“要延伸监督触角,特别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从源头上把住公诉案件质量关口”“实现公诉审查模式的转变——从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的审查模式转变到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等,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下午,自习。 

  22日。上午,自习。下午,先由李凌教练带领队员进行小训练,后由杨梦溪教练就公诉业务笔试摸底测试情况进行点评。 

  第七周(7月25日-29日)第一次测试 

  25日,全天公诉业务笔试测试。这是集训以来的第一次队内正式测试,也是选拔进入下一阶段集训队员的第一次考试,队员们有些小紧张,教练则有些小担心,毕竟这也是对一个半月以来集训效果的第一次公开检阅,但愿队员都正常发挥。题目难度属中偏上:5名犯罪嫌疑人,10个罪名(普通刑事犯罪、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等交叉),180页卷宗,需追诉多名漏犯和多个漏罪,还需找出10余处侦查活动违法情况,测试时间9个小时(含用餐时间半小时)。测试结果有待最终评卷才见分晓。但我通过现场观察,发现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小问题:欧阳俊轶笔试期间蹲厕所、抽烟的问题;彭鑫题目开始未顺利拷贝上手电电脑的问题;蒋涤非不吃午餐的问题;蒋涤非、秦云、王应博九小时不上卫生间的问题等。特别是后两个看似小问题,但实质暴露出队员紧张、焦虑、担心时间不够的心理,对身体健康也非常不好。晚饭期间,我跟队员开玩笑说,如果下一次再不上卫生间,教练组要考虑提供成人纸尿裤了。其实,心态决定状态,状态决定成绩,考试是头脑越轻松思路越清晰、状态越松弛发挥越出色,如果太过紧张、思虑过多,往往可能发挥失常。 

  26日。因评委未到齐的原因,临时决定将后两场的测试顺延一天,也让队员们放松一下,队员改为自习,教练评卷。 

  27日,全天公诉业务答辩测试和点评。按照教练组的分工,本次公诉业务答辩由我命题,我分别出了“瑞士滚石案”——刑法题,考查共同犯罪与同时犯的区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等刑法理论基本问题;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法定条件——刑诉法题,考查对证据确实、充分所需达到的量、质和证明程度的把握;起诉书找错——考查起诉书规范制作的具体要求及查纠平常易犯的错误。14场答辩下来,总体情况不错,选手心里稳定,发挥正常,有的答辩内容、观点超出了出题者的预期。但是,也暴露出了一些共性和个性问题:审题不准不细的问题、自行添加题干条件的问题、刑法基本理论知识尚不能熟练运用的问题、答辩时间掌握不好的问题等。比如,起诉书找错一题,明明题目已载明“起诉书省略及未涉及事项无需作答”,但偏偏有的队员要从省略及未涉及事项上作答,而不是紧扣题干给出的内容来找错纠错,反映出了审题不准不细的问题。当然,毕竟是第一次答辩测试,犯错出错的机会和概率会偏高,相信通过教练组的集体点评和指导,队员后面的发挥会越来越好。今天,也是教练周茂华和省院公诉办副主任殷灵第一次出场担任评委,他们的到来为点评环节增加了集体智慧并提振了士气。 

  28日,全天论辩测试和点评。今天的论辩题目是一道兼具法理情之辩的题目——婚内强奸,且当事人双方均是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假结婚的。从7场论辩整体来看,14名选手大多发挥了自己的水准。其中,个人认为,赵亮与杨景兰的一场最为精彩,控辩均衡、攻守兼备,自由论辩短兵相接、步步紧逼,超过20个回合不重复的观点交锋让人直呼过瘾。当然,也有的场次稍显欠缺,队员略显紧张、状态不佳,辩点少、攻守不平衡、战场转移不够、交锋不够激烈、语言美感不足等。论辩永远是一门有遗憾的瞬间艺术,“台上十分钟,台下几年功”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辩手,除了具备一定的语言天分外,平时出庭、讨论案件、庭审观摩等都是天然的最好的训练场。“展露才华、尚需磨砺,内外兼修、功成自然”,这是我对今天队员论辩“首秀”的总结和期许。今天的点评武广轶教练由于出庭未来,但王珏却“友情出场”,且客串了半场的主持人兼评委,为她点赞。 

  29日。上午,自习。下午,公诉业务笔试点评。应当说,第一次的笔试成绩喜忧参半,最高分与最低分之间差距较大。杨梦溪教练在点评中提出的笔试要素顺口溜值得记下:审题切题定方向,复制题干搭框架;认定事实客观写,证据摘录要简化;定性不要自挖坑,本真直觉最可靠;构成要件做基础,分析论证要展开;深入思考关联事,法条司解运用好;监督纠违找问题,处理意见不能少。一语中的,道出了笔试取得高分的重点和关键。相信队员会铭记于心、践之于行。“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练之道,精髓在此。 

  第八周(8月1日-5日)员额考试、队员授课、互动交流 

  1日至3日,因全省统一举行司法改革试点法院检察院第二批法官检察官入额考试,集训队有5人参考,故参考的队员和教练回各地参考,不参考的队员继续在集训地备战。我也在参考之列。 

  4日。全天,由队员高磊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刑诉法第一、二编》。来自玉溪市峨山县院的高磊也是近年来玉溪市涌现出来的公诉新星,曾先后获得2013年首届云南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优秀辩手奖、2015年第四届云南省公诉标兵的称号,他基础扎实、素能全面,讲课是一把好手。他的授课准备精细,理论结合实际,还收集了刑诉法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则、规定等12个,讲授也颇得要领。个人觉得最有价值的是,他梳理总结出了公诉业务笔试可能需要注意的侦查活动和诉讼程序违法的十个大的方面的问题,值得参考。 

  5日。上午,由队员孙嘉兴为集训团队梳理讲授《刑诉法涉及公诉工作的规定及审查起诉中应注意的问题》。孙嘉兴已是第二次为集训团队授课了,可以说为第一阶段备赛做出了贡献。高磊友情提供了2015年玉溪公诉代表队备战全省“四公赛”时他的讲课文档,孙嘉兴在此基础上作了适当的修改完善,增加了适合的案例,使讲课内容更加充实和完备,团队团结协作的精神由此可见一斑。其中,他讲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如果原审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可以再发回重审(高法适用刑诉法解释第328条、第329条)”“抗诉案件,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必须是重大犯罪案件,而重大犯罪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高法适用刑诉法解释第508条)”等观点,都弥补和纠正了我之前的一些不当或者错误认识。 

  下午,集训团队集体到省院参加全国检察机关公诉业务网络培训,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讲授《刑事审判监督的着力、助力与推力》。沈处长讲到的“更新抗诉理念——从功利到公正,摈弃为考核而抗、为面子而抗、为转移矛盾而抗,应当为法制统一而抗、为明确认定标准而抗、为事实认定错误而抗、为关键证据采信而抗、为权利救济而抗”“承办人提出抗诉意见的案件交由第三人审查机制”等理念和做法,开阔了我们抗诉工作的思路,增强了做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之下刑事抗诉工作的信心和动力。 

  队员杜发瑞因要回单位办理专案,提前离开集训团队。在为他送行的晚餐上,大家依依惜别、相互勉励。 

  第九周(8月8日-12日)第二次测试 

  本周是集训以来的第二次队内正式测试,也是选拔进入第二阶段集训队员的最后一次考试。 

  8日,全天公诉业务笔试测试。这次考试选用的考题有些生僻,虽然只有5名犯罪嫌疑人(含1个犯罪单位),8个罪名,97页卷宗,要求完成一份向上级院的报告,但涉嫌的主罪名走私废物罪生涩难懂,涉及的其他罪名——走私普通物品罪、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也非常烧脑。可以说,很多罪名是云南公诉人一辈子也碰不到的罪名,这些罪名在我们的刑法典中处于“休眠”状态,所以不仅队员是现翻书学习现思考做题,而且教练组也没有人能完全看懂解题。考试完毕后,因主抓公诉业务笔试的杨梦溪教练赴哈尔滨做评委,所以我们其余在家的3个教练采用分工“改流水”的办法评卷。评卷工作异常艰苦,就我负责的部分“需要说明的问题”,我几乎是边学习评分标准边改卷,队员在此部分踩出的点千奇百怪,有的卷踩的点还很多,但真正符合评分要点的却不多,所以该部分设置的总共36分分值,最高得分仅20分,最低得分则只有6分。我不敢保证我批改的部分百分百正确,但我敢保证做到了用同一标准评阅13份考卷。 

  9日。上午,集训团队集体到云南大学听陈兴良教授讲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析》。陈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很难听到他的讲课,我也是第一次听他讲课。他讲到的“事后受贿”“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收受财物与谋利事项不对应”等疑难问题对我们有启发作用。下午,队员自习,教练改卷。 

  还要记录的一件事是,喜讯传来,集训队参加第二批检察官入额考试的队员和教练全部通过考试关,其中队员王应博还考了85分的高分。 

  10日,全天公诉业务答辩测试和点评。此次考题是事前由我们4个教练各出一套题,经商议后分别采用武广轶、李凌和杨梦溪各出的一道题组成。评委有5名,周茂华和王珏第二次出任评委。本次答辩我感觉整体比第一次答辩要好,一方面是题目难度低于第一次,另一方面是队员的整体综合能力在提升。当然,也存在一些共性和个性问题,如精神状态不佳的问题、思维暂时障碍的问题、思考过于细密的问题等。在我看来,主要原因还在于随着第一阶段结束时间的到来,不符合参赛条件的队员受心理因素和情绪波动的影响增大,没有尽全力准备、充分调动自己的能量。相信通过教练组的集体点评,会对队员起到警醒的作用,在明天的论辩中有上佳的发挥。 

  11日,全天论辩测试和点评。本次辩题也是一道兼具法理情之辩的题目——平民小区内杀死恶犬。从7场论辩的整体情况来看,比上一次论辩要好,选手大多发挥了很高的水准,展现了新一代公诉人的辩才、逻辑思维和语言能力。其中,个人觉得高磊和蒋涤非的一场最为精彩,从开篇立论、自由论辩到总结陈词三个阶段,控辩双方都全力以赴、攻守兼备,整个论辩过程行云流水、酣畅淋漓、挥洒自如。而吴伟、欧阳俊轶的整场表现也让人眼前一亮,特别是作为辩方的吴伟在有限的准备时间内找出了很多新颖的辩点,如“平民小区出现价值3.6万元的名犬,行为人对此是否存在认识错误”“民事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界定”“是否必须使用刑事手段解决此案”“认定犯罪是否超出国民预期”等,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得到了多名评委的好评,我当场写下了“如果说平民区出现名犬是对人不如狗的讥讽和显摆的话,那张某当着主人的面持刀杀狗的不理智行为则暴露出人不如狗的卑微和愚昧”一句话作为听后感言。当然,还是有队员精神状态不佳、失误较多、场面过于平淡、交锋不够激烈等。今天的评委和点评仍然由公诉业务答辩的5人担任,其中武广轶教练的点评不仅对人对事,而且穿插讲解了作为一个论辩高手应具备的素能和高水准论辩的设计、部署、展开和提升,对队员促动很大。古人说:“欲胜人者必先自胜,欲论人者必先自论,欲知人者必先自知”——不自胜何以胜人,不自论何以论人,不自知何以知人。 

  12日。上午,召开第一阶段结束座谈会,在家的3名教练李凌、武广轶和我都分别作了小结讲话,其中武广轶教练结合自己两次参加全国“优公赛”的经历和感悟所作的小结讲话最为精彩和感人,既讲述了成长为一名全国十佳公诉人的艰辛拼搏历程,又谆谆告诫队员不要为参赛而参赛、为拿奖而拿奖,而是要在日常的工作和办案中真正展现出一个优秀公诉人的智慧和才情。是的,教练不只是知识的传授和技巧的训练,更重要的是一种信念与视野的拓展和行为与习惯的培养。想想她挺着大肚子来来回回在单位、集训地、家庭三者之间奔波,既要办案出庭,又要改卷点评,真是不容易。我则用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的寄语“现在,青春是用来奋斗的;将来,青春是用来回忆的”和诗人汪国真的两句诗“没有比脚更长的路,没有比人更高的山”与队员共勉,希望队员不忘公诉初心,砥砺梦想前行。 

  下午,集体外出烧烤。因有5名队员不能进入第二阶段的集训,离别之情弥漫整个团队,大家依依惜别、互道珍重。喝酒、谈心、欢笑、泪水、合影、发微信是这两天重要的元素和情愫。 

  第十周(8月15日-19日)第一阶段结束,队员返回 

  本周第一阶段集训结束,队员集体返回原单位。教练及公诉办领导讨论入选第二阶段集训队员,商议第二阶段集训事宜。 

  值得一记的是,两次队内选拔考试,符合参赛条件的王坤、秦云、欧阳俊轶均有不错表现,两次测试分别排名第一、六、七位和第三、五、六位,让我看到了冲击本届全国优秀公诉人的希望。玉溪的3名集训队员表现优异,第一次测试分别占据第三、四、五名,第二次测试则高居第一、二、九的位次。红河的孙嘉兴也表现出色,两次测试分居第二、四名。但愿他们能够在下一个公诉周期不断完善知识结构、突破短板局限,争取在第七届全国“优公赛”中取得佳绩。 

  第十一周(8月22日-26日)第二阶段集训开始 

  21日,进入第二阶段集训的8名队员王坤、秦云、欧阳俊轶、高磊、孙嘉兴、蒋涤非、王应博、张小钰再次集结。 

  22日。上午,召开集训队会。会上,李凌总教练对第二阶段集训作了总体部署,殷灵副主任对队员提出了“团结拼搏,奋勇争先,全力保障,争取新的胜利”的第二阶段集训总目标。我通过对第一阶段集训得失的总结,提出了第二阶段的集训主题和目标,供教练组和集训队参考。我提出第二阶段的集训主题和目标是:精进提高,熟练运用。即在第一阶段夯实基础、充实案例的基础上,要对“两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法律原理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则、规定及公诉工作的大政方针、规范性文件作进一步的精进和提高,达到熟练运用解决司法案例、疑难问题和公诉实务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本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第一,尽快确定参赛队员。鉴于本月底要上报参赛队员名单,也就是说只有一周多一点的时间必须确定人选,所以再组织一次队内选拔测试时间不够,可参照前两次测试成绩及第一阶段集训的综合表现,确定3名参赛队员,其余队员转为陪练和智囊团成员。第二,把时间和精力还给队员。除坚持由教练和陪练排周每天组织进行高质量的小训练和两次公诉业务笔试测试外,其余时间交还给队员,让他们有更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自己的集训小计划,精进提高自己的竞赛技能和知识储备。特别是不能再外聘老师做辅导和讲课,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好。第三,鼓励队员加强心理淬火和体育锻炼。第一阶段后半期,队员明显呈现疲态,与其说他们对测试的专注度、激情度和投入度不高,思维不够灵活,知识不能熟练运用,不如说他们大脑皮层出现疲劳、混沌和麻木,而体育锻炼是提高大脑灵活性和思维敏锐性的好方法,可组织登山、打球、游泳、做集体游戏等适度有氧运动和有益游戏,提高队员的身体抵抗力和头脑灵活度。第四,第二阶段集训时间视高检最后通知参赛时间而定,可进行一个半月到两个月。下午,自习。 

  23日。上午,自习。下午,集训团队集体(连同也在一起备战全国赛的侦监、案管系统的人员)到省院听全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作刑法疑难问题解答——先由听课人事前提交要请教的问题,由陈教授当堂答疑。陈教授答疑的一些观点不仅解决了我们备赛学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而且对我们今后的司法实践工作也有益处:“主客观关系问题——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考察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客观行为是否是一个犯罪行为,然后再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意,即先作客观判断,再作主观判断”“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一个客观行为要素,而是一个主观违法要素”“事后受贿属于酬谢性贿赂,它不具备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这一特征,可理解为法律拟制,扩大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间接正犯是正犯,不是共犯,故一般不存在实行过限”“客观上是户但行为人主观上不认为是户的,不能认定为入户”。走近大家、聆听教诲,这是我今天听课的感受。 

  24日。全天自习。 

  25日。上午,自习。下午,我到省院参加检委会专业咨询会,对检察机关初查的一起(1案5人)重大渎职犯罪案件的主体身份及损失认定等进行论证。 

  26日。全天自习。 

  第十二周(8月29日-9月2日)参加论坛 

  本周,李凌总教练带领5名集训队员到腾冲参加“海峡两岸暨第十一届内地中青年刑法学者高级论坛”。剩下的3名教练和3名队员,各自在家看书学习。 

  第二阶段一直没有一个集训计划,不知道每周、每天练什么、怎么练。因省院公诉办一再强调要服从总教练指挥,我也不敢再多提意见和建议了。 

  第十三周(9月5日-9日)员额考试 

  本周,因4名队员和3名教练要参加全省统一举行的司法改革试点法院检察院第三批法官检察官入额考试,1名队员(张小钰)要参加高检院优秀检察官遴选,集训队参考的队员和教练回各地参考,不参考的队员继续在集训地备战。我选择回家看书学习。 

  值得一记的是:7日,已经离队的队员吴伟从微信传来喜讯,其女儿小玖玖今天顺利出生,母女平安。大家纷纷表示祝贺和道喜!这也是集训期间第一个集训队员家出生的小宝宝,真心欢喜。 

  第十四周(9月12日-16日)第三次测试、第二阶段结束离队 

  12日。上午自习。下午,由于工作原因,高磊提前离队,离别之情再次弥漫团队。晚饭间,队员欧阳俊轶说了两句熟记法条的口诀值得一记:五种亲告罪的罪名是“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加侵占”;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种情形是“预、指、发、企、毁、名、流”。确实朗朗上口。 

  13日。第三次公诉业务笔试测试,也是队内最后一次选拔考试。采用的考题是第五届全国“优公赛”的业务笔试题,考的是下级院就一个重大热点案件向上一级院的报告,7名犯罪嫌疑人(含一个犯罪单位),7个罪名,卷宗材料达257页,是由经济犯罪案件、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拼接起来的一个超复杂案件,此外,还需追诉多名漏犯和多个漏罪,找出10处侦查活动违法情况,测试时间9个半小时(含用餐时间半小时)。考试结束,队员们都感觉精疲力竭。李凌总教练决定,本次评卷由杨梦溪教练负责书面卷评审,李凌、武广轶和我3个教练则采取拷盘回去看阅。 

  14日。李凌总教练通知,第二阶段集训结束,全体队员及教练收东西返回,等待第三阶段的集训通知,这也意味着本届集训暂告一个段落。听说第三阶段要压缩队员及教练规模,也不再设驻场教练了,真是让人不胜唏嘘!作为本届集训队的驻场教练之一,我不可能再像前十四周一样与集训队员朝夕相处、同甘共苦了,有些遗憾。今后的训练周记也只能知道什么写什么了,但我一定会坚持写完。 

  离开集训地,我特意称了一下体重,比初来时瘦了近2公斤,备战集训真是要脱一层皮啊! 

  15日至17日。中秋放假。 

  第十五周(9月18日-23日)确定参赛队员 

  18日。中秋节后收假,我开始回单位上班。 

  李凌总教练电话告知第三次公诉业务笔试测试成绩并征求参赛队员意见。根据三次队内测试成绩及集训表现,省院公诉办和教练组共同确定参加全国六公赛的3名队员是王坤、秦云、欧阳俊轶。参加过2013年备战第五届全国“优公赛”的3队员蒋涤非、张小钰、闫福松均未入选,作为两届教练的我,感觉特别对不起他们。 

  另外,好消息传来,集训队第二批参加检察官员额考试的3名教练和4名队员全都顺利通过考试关,而且武广轶、李凌、蒋涤非均考出了92分的高分。至此,前后两批共14名参加检察官员额考试的教练和队员全都顺利通过考试关,但由于考核分(占70%)等原因,还是有4名队员未能进入检察官员额序列,有些遗憾。 

  19日。今天,读到一段话倍感有力:能登上金字塔尖的生物只有两种——鹰和蜗牛。为什么鹰可以?因为它天赋好,搏击长空;为什么蜗牛也可以?因为它自知平庸,所以坚持一步一个脚印,永不放弃。为什么其他动物很难做到?因为高不成低不就,没有太高能力,又无耐心从底起步。因此,要想成就一番事业,要么有实力,要么有耐心。我希望本届集训队员如此,更希望最后代表云南出战的队员如此。一鼓作气的人多,坚持到底的人少!成功的路上并不拥挤,因为坚持的人不多。 

  第十六周(9月26日-30日)王坤又编电子书 

  29日。队员王坤通过微信群发出消息,他已将《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编成电子书上传云盘,供集训队教练和队员学习和今后工作使用。这已是其继《公诉实体法电子书》之后编发的第二本电子书了,近50万字,为集训团队又立新功。 

  第十七周(10月3日-7日)国庆节放假 

  第十八周(10月10日-14日)小训练题变成小论文 

  12日。今天,《检察日报》第3版登载了我的一篇小论文《把握职业禁止与禁止令的不同》,从职业禁止与禁止令各自不同的适用条件、内容、目的、期限和违反后果等六个方面阐述了二者的区别。这是由之前集训时我出的一道小训练题充实完善而来。一道小训练题能变为一篇小论文并登载于《检察日报》的“检察业务专家驿站”栏目确属不易。将小训练题扩充延展为小论文,是我本届带队集训的一个新尝试,也进一步拓展了我调研写作的新领域——梳理发现问题,研习讨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见解。 

  第十九周(10月17日-21日) 

  高磊入选央视“检察官说案”电视主讲人 

  20日。从省院内网传来好消息,集训队员高磊参加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12频道)“法律讲堂——检察官说案”栏目选题暨主讲人遴选活动并顺利入选,他主讲的选题是《墓地魅影》。他成为云南省此次入选的4个案件6名主讲人之一、玉溪市检察机关第一个登上中央级电视媒体的检察官,可喜可贺!但愿尽早在电视该栏目上见到他传播云南“公诉好声音”、宣讲“公诉好故事”。 

  21日。集训队微信群传来喜讯,教练武广轶的女儿顺利出生,母女平安。大家纷纷表示祝贺和道喜!这也是集训期间第一个教练家出生的小宝宝、集训队新添的第二个小宝宝,也是武广轶教练响应国家二孩号召生育的第二个孩子,而且儿女双全,十全十美! 

  第二十周(10月24日-28日)张小钰进入高检院遴选面试 

  25日,从微信传来好消息,张小钰9月上旬参加的高检院优秀检察官遴选进入了面试。祝福她!小小的身体、大大的能量,自强不息、拼搏不止的坚强姑娘。 

  第二十一周(10月31日-11月4日)第三阶段集训思考 

  1日。今天我对第三阶段集训的指导思想和训练目标作了些思考。个人认为第三阶段集训的指导思想和训练目标是:查缺补漏,调整状态。随着大赛的日益临近,队员不应再进行大强度的学习和考试,而应转入拾遗补缺、查缺补漏、调整状态、准备参赛的阶段。原则上不再进行每天坚持的小训练,可以应队员的要求组织复杂案例和疑难问题的集体讨论“会诊”。另外,教练集体与队员谈心,帮助队员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输赢观,放松心态,轻松参赛。音乐对心理辅导有帮助,可提倡队员听听音乐、抒发感情、缓解紧张压力。 

  今天,从集训队员微信传来消息,4个第三阶段集训队员(加陪练孙嘉兴)和高磊到西藏林芝参加“全国检察机关第九期优秀公诉人高级研修班”。希望他们通过研修及与其他省市备赛的队员的交流,进一步淬炼和提升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祈盼雪域高原的圣洁之光抚慰他们疲惫的心灵并给他们带来好运。 

  第二十二周(11月7日-11日)寄语队员 

  8日。集训已过五个月,队员们都应倍感疲倦、困倦,但备战“优公赛”就是一场毅力、智力和体力、心力的综合考验。学习永远没有终点,知识的海洋谁也无法到达彼岸。希望队员们咬紧牙关、坚持到底。 

  第二十三周(11月14日-18日)竞赛可能跨年 

  18日。今天到省院参加检委会专家咨询会,对公诉办提交的公诉工作的7个规范性文件及研究室提交的1个法律适用请示件进行论证讨论。公诉办参加汇报的是陈怡璇副主任和李凌总教练。会议间隙,我向陈怡璇副主任和李凌总教练了解了下队员近期的备战和精神状态,得知总体情况还不错,但糟糕的消息是赛期可能要延至明年2月。如果这样的话,本届全国“优公赛”将是前六届中首次跨年竞赛的一届,云南也将创下备赛时间最长的一个记录,没有之一。 

  第二十四周(11月21日-25日)寄语教练 

  21日。希望留守教练多陪陪队员,陪伴是最常情的告白,也是最好的安慰和鼓励。这也是教练的一项职责。只要队员心不乱、队伍心不散,本届竞赛就有希望。 

  第二十五周(11月28日-12月2日) 

  赛事密集年但总体成绩一般 

  29日。今天从省院内网看到刚刚竞赛完的全国侦查监督业务竞赛的消息,代表云南参赛的来自曲靖市检察院的郑严凯以全国第二十名的总成绩获得“业务能手”称号,这也是其第二次获此殊荣,可喜可贺。今年高检院举行的各项检察业务竞赛密集,可以说是近些年来最多的一年。在之前已经进行的民行业务竞赛中,云南“颗粒无收”,好在紧接着的案管业务竞赛中,代表云南参赛的来自西山区院的李姗姗获得了全国第十二名,进入“业务能手”行列。但从总体情况来说,云南成绩一般,这也反映出云南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队伍素质与先进省份的差距。 

  第二十六周(12月5日-9日)集训队暂时解散 

  5日。今天听说集训队暂时解散,各自回单位半工半读,等待高检院的竞赛通知。不知队员回单位后还会否继续保持备战状态,高检院什么时候会下发竞赛通知? 

  第二十七周(12月12日-16日) 

  全国检察网络安全业务竞赛云南创佳绩 

  14日。今天从高检院内网上看到“首届全国检察机关网络安全业务竞赛”结果通报,云南取得佳绩,4名参赛选手,3名获得“业务能手”称号,其中省院的黄志一名列第十二名,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李林、昆明市寻甸县院的徐浩瀚分列第二十四名、第二十五名,为云南检察机关争得了荣誉。期待公诉竞赛,云南公诉人有更好的成绩和表现,再为云南检察机关争光。 

  第二十八周(12月19日-23日)备战感言 

  20日。今天对备战“优公赛”又有些感悟:队员应该进一步提高“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参赛能力和竞技水平,使出洪荒之力,争取取得最佳成绩,至少不给自己留下大的遗憾!毕竟这样的机会不是每个公诉人都能争取到的,而争取到机会的公诉人一般一生也只有一次。 

  第二十九周(12月26日-30日)集训队第三个小宝宝出生 

  28日。2016年的最后一周,还是没有等来竞赛的消息,但却从微信上得知集训队员孙嘉兴家喜添贵子,大家纷纷表示祝贺和道喜!这也是集训队新添的第三个小宝宝。 

  第三十周(2017年1月2日-6日)备战感言 

  2日。今天对备战“优公赛”又有些感悟:“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备战到一定的阶段,无论教练还是队员都会有一种满足感和厌倦感,本届备赛更是如此。但须知,已有知识和竞赛经验只是继续提高的基础,绝非固步自封的理由。与浩瀚知识和公诉事业需要相比,已有知识只是沧海一粟,不知远多于已知,学海无涯,学无止境。 

  第三十一周(1月9日-13日)备战感言 

  12日。今天对备战“优公赛”又有些感悟:其实,竞赛的根本目的是对自我能力的检阅,对决赛场并非只在竞赛之中。无论成功与否,参加全国“优公赛”不过是一场人生历练、能力检验。站在聚光灯下只是插曲,站在公诉席上才是主旋律。只有在公诉岗位上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的坚守和付出,才能真正成为优秀公诉人。 

  第三十二周(1月16日-20日)学习偶感 

  18日。今天终于将集训期间未看完的张明楷编著的《刑法的私塾》一书看完,受益匪浅,特别是对疑难复杂案例的分析思维有了进一步的提升。该书是张明楷教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期间,每个周末利用半天时间,与其指导的研究生们进行案例讨论后汇编而成的一本刑法专著,对司法实践有较好的指导意义。今后遇到相似的案例,还会再学习、再研究。 

  第三十三周(1月23日-27日)备战感言 

  26日。今天是春节放假前的最后一天。从国家公诉微信公众号看到一篇对高检院公诉厅陈国庆厅长的访谈文章,陈厅在回顾2016年工作中谈到了公诉厅对第六届全国“优公赛”的筹备及各地进行参赛选手的选拔的简要情况。但愿举行时间不要拖得太久,最好在第一季度举行。 

  第三十四周(1月30日-2月3日)春节放假 

  第三十五周(2月6日-10日)竞赛倒计时 

  6日。今天终于从高检院网站上看到参加第六届全国“优公赛”的候选人名单公示,全国34个参赛单位(含新疆兵团、军检、铁检)共102名选手,其中不乏一些高手,如北京的“刑法学博士+诉讼法学博士后”杜邈、上海的赵琪昊、浙江的“全国最美检察官”许航、重庆的多次在各类论辩赛中取得佳绩的李光林、贵州的上一届最佳论文奖得主姚俊峰等,公示时间为2月3日至9日。这也意味着第六届全国“优公赛”开始进入倒计时。 

  8日。今天从省院网站上看到,集训队的总教练李凌、队员高磊两人在全省检察机关第十三次“双先”表彰中获评“全省先进检察人员”,真为他们感到高兴! 

  10日。今天终于从高检院网站上看到第六届全国“优公赛”竞赛的通知。竞赛的时间是2月18日至25日。本届竞赛有以下五方面的新变化:一是参赛候选人经组委会审定为101名,也就是说审查筛掉了1名,再次出现单数情况;二是首次新设领队,各省份领队1人;三是竞赛地点改为原解放军总政治部沙河培训基地宾馆;四是明确规定因电脑故障及操作原因影响考试的,责任由候选人自负;五是加大了宣传力度,要求领队准备本省份参赛选手合影一张并配宣传简介,发送至国家公诉微信公众号投稿邮箱。大家随即通过微信群向即将出征的云南公诉代表队和3名选手表达祝福。我发出的既是祝福也是激励更是战斗号令:“曾经,你们用生命来读书;现在,你们要用拼命去竞赛”。但愿他们顽强拼搏,赛出成绩,赛出水平。相信选手!相信团队! 

  第三十六周(2月13日-17日)修改宣传简介、出征 

  14日。今天李凌通过微信将我省参赛团队和选手的宣传简介发给我,征求修改意见,我就三个选手的特点、风格、亮点添加了几句话:“来自大理州院的候选人王坤,言语不多、锋芒内敛,‘用生命来读书’是其学习的座右铭,梳理自编的200余万字的《公诉实体法电子书》、摸索总结的刑法条文记忆方法是其善于学习、巧用脑子的结晶和杰作。来自昆明市院的候选人秦云,秀外慧中、思维敏捷,大赛经验丰富,思辩能力突出,是颜值与技能俱佳的公诉女干将。‘金座案’‘泛亚案’是其公诉工作代表作,对公诉的热爱和执着必将为其增添动力和信心。来自昭通市盐津县院的候选人欧阳俊轶,沉着冷静、思路清晰,作风优良、敢打敢拼,常常给人带来惊喜。分析证据、抽丝剥茧是其优势,超强心理、发挥稳定是其致胜的法宝。” 这也是我为本届集训团队最后所做的工作了。 

  据说,他们将于17日出征,由省院公诉处处长李富强和总教练李凌带队。祝福云南公诉! 

  第三十七周(2月18日-25日)残酷赛制、再创佳绩 

  18日。三名参赛选手顺利报道。晚上,国家公诉微信公众号传来本届竞赛专题报道“风云再起!公诉男神女神决战紫禁之巅(三)”,云南参赛公诉团队首次在媒体亮相,三名参赛队员在滇池海埂大坝上喂食海鸥、人鸟共欢的图片异常清丽、吸引眼球。 

  19日。公诉业务笔试——生死之战。通过,则进入前60名,并获得参加公诉业务答辩和分组论辩的机会,争夺前20名;未通过,则本届竞赛到此止步。赛制残酷,要么出众,要么出局。从李凌一大早发在微信群的图片看,三名参赛选手表情轻松,但愿他们放下一切包袱,勇敢闯过“生死关”。晚上,从国家公诉微信公众号传来的专题报道得知,本届公诉业务笔试难度超大,200余页卷宗、3个案例、9个小时考试时间,有的选手不得不使用风油精、眼药水作为提神醒脑的必备神器。参赛队员王坤也发了一则“考前考后,蓝瘦香菇”的自嘲微信,但我却认为能在鏖战9小时后还能发自嘲微信,说明他状态不错,而且考得也不会太差,而秦云、欧阳俊轶则没有任何消息,也不敢打听,怕影响他们的情绪。 

  20日。焦心忧虑、魂不守舍地过了大半天,下午6时左右,李凌打电话报喜,说3名参赛队员全部过关,顺利进入第二阶段比赛,也就是说我们已提前锁定了3名全国优秀公诉人。霎时,百感交集,眼泪差点掉下来。是的,本届备战和竞赛,历经那么多波折,出现那么多变故,但队员依旧斗志不减,团队雄心不灭,才取得今天如此优异的成绩。而我虽然只做了3个月的驻场教练,但由于队员的出色表现,已使我可以为15年的教练生涯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也使坚持写至今日的训练周记可以写上一个精彩的结尾了。这也是云南继第二届之后,3名参赛队员全部入围全国优秀公诉人行列。感谢队员!感谢团队!祝他们一鼓作气、火力全开,向全国公诉标兵的目标奋进! 

  21日。一大早,我便放下手中一切工作,对照出线的60人名单和通过资格审查的101人名单,分析哪个省进入优秀行列的人多。结果发现,云南、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山东、广东、四川、贵州11个参赛单位3人全部进入,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海南、重庆、兵团、铁检11个参赛单位2人进入,河北、广西、陕西、青海、宁夏5个参赛单位1人进入,也就是说有27个参赛单位60名选手入围优秀,只有7个参赛单位(山西、湖北、甘肃、内蒙古、新疆、西藏、军检)无一人进入优秀。可以说,新赛制第一次施行,并没有出现之前猜测和议论的由少数发达省份大包大揽的情况,入围优秀面增大,空白省份减少。我省也是入围选手最多的11个省份之一。今天也是公诉业务答辩日,预祝队员一路凯歌高奏! 

  22日。今天是分组论辩,相信队员会有正常的发挥。下午3点半左右,从微信群看到李凌发出的进入前20名名单,其中,山东3人,北京、天津、浙江、安徽、江西、四川均各2人,辽宁、上海、海南、江苏、铁检均各1人,山东无疑成了本届“优公赛”最大的赢家。云南3名参赛选手止步于决赛。但不管怎么说,3人均进入“国优”行列,已经很不错了。比赛总是一门善于制造各种遗憾的艺术,只要我们尽力了、拼搏了,将遗憾降到最低限度,就没有什么遗憾了,至少没有太大的遗憾了。晚上,从国家公诉微信公众号传来的专题报道中看到,队员王坤在比赛驻地堆的雪人“龙猫”,居然上了国家公诉微信公号“公诉君看竞赛”,还被赞“龙猫”的耳朵塑得很有技术含量,反映了公诉人的生活情趣,也给激战正酣的比赛增添了一丝乐趣,也算是本届“优公赛”“花絮的花絮”。从云南公诉的微信群还看到,王坤在本届竞赛中还收获了不少粉丝,可谓一举两得——既提升了业务,也收获了友谊。 

  23日。今天最后总决赛,决出本届“优公赛”10名公诉标兵、10名公诉标兵提名奖,最佳论辩及优秀论辩奖、优秀组织奖也将产生,云南最终会获得几个奖项值得期待。下午,李凌发出微信,队员秦云击败众多论辩高手,斩获优秀论辩单项奖,又为云南公诉代表队增添一个奖项,也是唯一一个获双奖的云南队员。云南,可以说是一个出产“优公赛”“名嘴”的地方,论辩是云南的传统优势项目。自第三届起,云南已经连续四届5人次染指优秀论辩奖项,分别是:第三届张持恒——优秀论辩奖;第四届武广轶——优秀论辩奖;第五届李凌——最佳论辩奖,武广轶——优秀论辩奖;第六届秦云——优秀论辩奖。 

  24日。今天第六届“优公赛”落下帷幕。从国家公诉微信公号的专题报道得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亲切会见了参赛选手并作了按照“五个过硬”要求加强公诉队伍建设的讲话。10名公诉标兵由山东等6个参赛单位分享,其中山东成为本届竞赛最大的赢家,3名选手均进入标兵行列,北京、四川各2名,天津、江西、铁检各1名;总冠军是天津的李诗江,最佳论辩得主是四川的张茂林;10名标兵为8男2女,第一次呈现“阳盛阴衰”。云南最终获得3个优秀公诉人、1个优秀论辩共4个奖项,可喜可贺!全国“优公赛”自2000年创设至今已走过六届17年的历程,共评选出60名全国十佳公诉人及公诉标兵,450名全国优秀公诉人,其中云南有1名全国十佳公诉人,10名全国优秀公诉人,成绩喜人!一代又一代的云南公诉人矢志不渝、勤勉执着、团结拼搏,捍卫着云南公诉的荣耀。 

  25日。凯旋归来。我带领玉溪的3名集训队员,制作了“热烈欢迎公诉精英凯旋 Hero,welcome back”的横幅专程从玉溪赶到机场迎接。鲜花、掌声、簇拥、拥抱、欢笑……尽情享受属于云南公诉人美好的一天。每一个走到“优公赛”的公诉人都是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很欣慰,从“五公赛”到“六公赛”,云南拥有了一个团结、向上、拼搏、担当的公诉团队。 

  辉煌不再是单纯的荣耀,而是给未来成功总结出的路径。沿着这条路径,相信云南公诉人会走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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