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新闻

把握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民事检察工作

时间:2020-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措施开展疫情防控,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状态受到重大影响。这次疫情给检察机关带来许多新任务和新挑战,民事检察作为“四大检察”之一的主要检察业务,也应当及时研究应对。总体讲,民事检察部门要准确把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形势和要求,围绕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为疫情防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通过监督维护民事活动公平 

  受重大疫情影响,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不一定能得到正常履行,大量合同纠纷势必进入司法诉讼。对于此类纠纷,应当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合同类案件,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司法机关更应当及时认定。如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的旅游、餐饮、交通、物流等服务合同,不能轻易以违约处理,认定违约的也应依法减轻或免除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还有一些案件,虽能履行但如果按原合同履行将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对此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灵活处理。如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等合同,疫情期间原合同签订时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已经发生重大异常变动,此时按原有约定履行势必造成不公,如果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这时应当平衡双方利益,通过灵活调整履行内容与标准,合理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分配风险和损失。对于上述类型案件,在疫情影响的非常时期最忌“机械司法”,简单以合同条款作为唯一评判依据。如果法院的裁判存在前述情形,当事人申请监督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针对裁判存在的适用法律错误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并配合法院确保民事活动实质公平。

  通过办案促进市场秩序稳定 

  疫情影响期间,维护社会安宁稳定和经济有序运行是重要工作任务,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应当服务保障这一目标。除了刑事检察部门通过办案依法打击各类涉疫情犯罪,民事检察部门也应当通过办案促进市场秩序稳定。一是通过执行活动监督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疫情防控期间,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抗疫药品等防疫物资生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当建议法院明确,对于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原则上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如果相关企业申请检察监督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些法院提出,疫情期间应秉持“善意执行”的理念,对因防疫需要生产加工疫情防控产品的被执行人,可暂缓采取查控措施、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恢复企业信用,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支持法院此类“善意执行”举措。二是通过检察建议监督打击破坏诚信经营行为。在开展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制假贩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在办案过程中,积极支持法院加强保护因购买假冒伪劣防疫产品受损的消费者权益。企业如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护目镜、消毒液等防疫产品,消费者据此主张赔偿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制裁违法行为,强化对企业诚信经营的引导。

  通过支持起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次疫情发生以来,国家采取了延长春节假期、延期复工等应对措施,人社部等部委及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性政策,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理涉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工伤认定等引发的民事纠纷,注意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弱势群体劳动者的权益。按照政策指引,对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如期返回工作地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原则上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主张其在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或者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的,应当积极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引导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请求发放工资、病假工资或者生活费的权利,必要时依法支持弱势劳动者一方提起诉讼。本次疫情正值春节假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如果企业不能安排补休,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在假期后的延迟复工期间,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企业提前或正常复工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在延迟复工期间可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同时,还要尽量与法院取得共识,保障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时效利益。劳动者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诉讼、仲裁请求权的,应当依法适用民法总则第194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当然,检察机关保护劳动者权益也要依法、有度,特别是疫情影响期间也要理解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注意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可以联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引导企业与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灵活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家办公、短期待岗等多种方式,平衡好企业减负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创新工作方式完善检察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是非常时期,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应当创新工作方式,尽最大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到位的检察服务。一是完善便民利民工作机制,开展远程办案活动。疫情期间交通不便、出行不易,检察机关可以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互联网,开展“网上办案”“远程询问”“视频听证”“电话调解”等工作,既方便人民群众,也不因为疫情防控而影响办案,做到自身做好防控与开展司法办案两不误。二是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大力化解涉疫情矛盾纠纷。在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大调解和解工作力度。如对继续履行合同将给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对于因疫情影响而发生到期还贷困难的金融借款案件,应充分依靠金融商贸诉调对接中心等行业调解、专业调解机制,努力促成银企和解;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纠纷,要多做劳动者思想工作,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克时艰,力争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实现互利共赢。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王玄玮)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